索 引 號 | 0142671915049/2022-00002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2021-03-24 |
標 題 | 關于印發《花果山街道瓶裝液化氣“安全瓶”全鏈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其他〔2021〕31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關于印發《花果山街道瓶裝液化氣“安全瓶”全鏈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區)、各有關部門,各相關單位:
現將《花果山街道瓶裝液化氣“安全瓶”全鏈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3月24日
花果山街道瓶裝液化氣“安全瓶”
全鏈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轄區瓶裝液化氣市場經營秩序,打擊擾亂瓶裝液化氣市場秩序違法行為,切實保障轄區人民群眾用上安全瓶裝液化石油氣,根據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做好瓶裝液化石油氣監管工作相關會議精神和《區瓶裝液化氣“安全瓶”全鏈條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海州區瓶裝液化氣“安全瓶”全鏈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海瓶裝液化氣專〔2021〕1號)要求,結合當前工作實際,對街道餐飲場所瓶裝液化氣“安全瓶”全鏈條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如下行動方案。
一、目標任務
依據安全生產、消防以及燃氣、餐飲行業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對存在燃氣使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責令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一律采取停產停業整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力爭在7月底前,街道轄區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經營單位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基本全覆蓋。
二、整治范圍
全面整治街道轄區瓶裝液化氣“安全瓶”全鏈條各環節秩序。
三、整治重點
1.依法查處違規使用瓶裝液化氣行為。根據相關文件要求,督促指導使用瓶裝液化氣場所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瓶裝燃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動消除隱患,對未與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督促其與合法瓶裝液化氣供應企業簽訂安全供用氣合同。排查整治不符合安全用氣要求的單位或場所。重點檢查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車庫、“住改商”等服務的公共聚集場所。依法查糾氣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用氣場所不符合要求、燃氣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用氣操作不符合要求等行為,重點查處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違規使用瓶裝液化氣的行為。
2.全面推廣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利用社會網格化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村(社區)及相關職能部門作用,督促指導屬地經營單位全面推廣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進一步建立完善瓶裝液化氣智能化監控平臺系統,發揮好燃氣泄漏報警信息推送和隱患處置等功能,實現經營單位燃氣安全實時監控、報警信息遠程傳送,確保燃氣泄漏及時預警、及時處理。2021年7月底前,轄區范圍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經營單位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基本全覆蓋。
四、職責分工
專項整治工作由各村(社區)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具體分工如下:
(一)各村(社區)。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充分利用網格化管理機制作用,強化村(社區)基層一線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組織摸排瓶裝液化氣商戶名錄,督促商戶做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燃氣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張貼(附件4)、月度安全檢查、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安裝,督促商戶與正規瓶裝液化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督促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器具以及連接管、調壓閥等配件等工作,全面開展公共場所燃氣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督促企業(單位)加強隱患整改,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二)城建辦。作為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督促轄區企業(單位)嚴格執行使用燃氣基本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對燃氣供應企業的安全監管制度,督促燃氣供應企業與企業(單位)簽訂供用氣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督促燃氣供應企業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的約定承擔用戶燃氣設施巡檢、燃氣使用安全技術指導和宣傳責任;向社會公示合法燃氣供應企業名錄;對存在違法違規供氣行為的燃氣供應企業依法追究責任。充分發揮城鎮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定期分析公共場所燃氣安全形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嚴格監管執法。負責查處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非法改造問題;違規占道經營行為;依法取締公共流動經營戶。
(三)經濟服務中心。作為餐飲行業管理部門,督促餐飲企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燃氣安全日常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未與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的餐飲場所,督促其與合法供氣企業簽訂安全供用氣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氣檢查指導;督促餐飲企業(單位)負責人、從業人員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全面推廣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2021年7月底前,街道轄區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經營單位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基本全覆蓋。
(四)派出所。依法查處為非法經營者提供場所和違規大量儲存燃氣、傾倒殘液、偷盜燃氣、倒賣鋼瓶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加大對轄區內小飯店、小餐飲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檢查、宣傳力度,督促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五)市場監督管理局花果山分局。負責對街道轄區經營單位(經營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無照經營和燃氣經營活動中摻雜使假、無照經營燃氣等行為的查處,并依法配合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對有關部門抄告的經營單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負責對檢查中發現的使用報廢、超期未檢和標記不符合規定(特別是無條形碼、二維碼等信息標識)的鋼瓶進行追溯,將存在上述問題的鋼瓶移送專業檢驗機構依法處理,并依法追究鋼瓶充裝、檢驗單位責任。負責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場所依法進行查處。
(六)環保辦。負責對未取得環境保護許可或未按要求登記備案的餐飲等經營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七)安監所。對轄區經營單位燃氣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督促各村(社區)及相關職能部門落實燃氣安全監管措施。
(八)消防辦。負責對接區消防救援大隊對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專項監管,加大消防安全檢查、宣傳力度,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配備必要的滅火設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暢通;依法查處轄區經營單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時間安排
本次瓶裝液化氣“安全瓶”全鏈條專項整治行動共分為三個階段。時間為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8月31日。具體如下: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25日至4月15日)
各村(社區)要認真落實此工作方案,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周密安排。利用各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以提高社會對燃氣違規、違法使用危害性和危險性的認識,及時報道公共場所專項整治情況,加強轄區燃氣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打擊瓶裝液化氣非法活動的良好氛圍。
(二)排查整治階段(4月16日至7月5日)
各村(社區)要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全面摸排,確保全覆蓋、動態排查整治。組織摸排瓶裝液化氣餐飲商戶名錄,對轄區內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摸底,摸清基本情況,重點查清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使用液化鋼瓶氣底數,并實行登記建檔,做到“一企一檔”,并按照表格內容要求,于4月29日前將本轄區《瓶裝液化氣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基本情況表》(附件3)報送街道城建辦。
督促各公共場所或經營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詳見附件1),認真進行自查自改,對查出的隱患,要逐一登記建檔,整改落實到位,于6月10日前將《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燃氣安全自查自改情況表》(附件2)報送至街道城建辦。
(三)鞏固提升階段(7月6日至8月31日)
各村(社區)及各相關職能部門對照前期排查底數、隱患問題清單,進行再排查再整治鞏固前期成果,確保排查整治覆蓋公共場所瓶裝液化石油氣全鏈條,清零全部隱患問題;對于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問題,應及時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并適當采取措施,聯合多部門對供應側和使用側進行隱患風險管控。
街道城建辦、市場監管、派出所、經濟服務中心等牽頭單位將組織對各村(社區)餐飲場所瓶裝液化石油氣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查。
六、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各村(社區)、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企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針對專項整治涉及面廣、公共場所及經營單位數量多的情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依法取締各類非法違法餐飲場所,并充分發揮基層網格作用,切實把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抓實抓細,抓出成效。
(二)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各村(社區)及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信息報送,落實專人負責,嚴格執行公共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周報制。在企業(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及時開展村(社區)普查、街道復查和抽查。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機制,各部門和單位在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及時移交(抄送)有關部門查處。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安全意識。各村(社區)及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實際,采取印發宣傳資料、舉辦講座、培訓班、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燃氣防爆安全知識。要加強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公共經營場所責任人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四)堅持統籌兼顧,務求整治實效。各村(社區)及各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公共場所燃氣安全監管長效機制。要以落實餐公共場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主線,針對公共場所的特點,從開展崗位達標入手,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規范作業行為,減少和杜絕“三違”現象,全面提升公共場所現場安全管理水平。
聯系人:楊珊珊,聯系電話:15189027982。
附件:1.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基本安全要求
2.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燃氣安全自查自改情況表
3.瓶裝液化氣經營商戶基本情況表
4.非居民用戶燃氣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附件1: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基本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氣責任制、用氣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制定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度、方案與燃氣設施操作人員名單一并在燃氣使用場所公示上墻。
(二)定期組織操作人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應急處置常識,熟悉燃氣設施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關安全規定和應急處置流程。
(三)指定專人負責燃氣設備的日常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確保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當發現燃氣泄漏時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燃氣供應企業和有關部門報告。主動接受燃氣供應企業的入戶安檢和安全用氣宣傳指導,對燃氣供應企業安檢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落實整改。
(四)公共場所燃氣管路的設計、施工及燃氣用具的安裝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安裝需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選擇持有合法有效《燃氣經營許可證》或《江蘇省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的燃氣供應單位供應燃氣。
二、氣瓶存放要求
(一)公共場所存放液化石油氣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專用房間應符合《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規定(GB51142)。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或者采用瓶組強制氣化的,氣瓶間應設置在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單層建筑。存放氣瓶的房間嚴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供氣站,氣瓶組與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使用瓶裝液化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氣瓶組總容積小于等于2立方米時,氣瓶組與民用建筑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2米。氣瓶組總容積大于2立方米小于等于4立方米時,氣瓶組與民用建筑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5米。
(二)液化石油氣氣瓶間、瓶組氣化間不得設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間和通風不良場所;房間高度不低于2.2米;房間內無暖氣溝、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
(三)公共場所設置的液化石油氣氣瓶間、瓶組氣化間應具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至少配備2具8kg干粉滅火器;房間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氣氣瓶間、瓶組氣化間的其他具體設置要求
應符合《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51142)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氣站、液化天然氣瓶組氣化站的其他具體設置要求應符合《壓縮天然氣供應站設計規范》(GB5110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五)液化石油氣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三、用氣場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氣供氣方式的,用氣場所的燃氣調壓、計量、管道、閥門等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
(二)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和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氣場所放置的鋼瓶必須采用單瓶形式與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與燃氣燃燒器具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5米。
(四)用氣場所須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并設置滿足通風需求的機械送排風裝置,燃具上方應設置有效排除燃燒煙氣設施。
(五)用餐場所嚴禁放置液化石油氣鋼瓶。
四、燃氣設備設施要求
(一)燃氣器具、氣瓶、連接管及其他附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產品質量要求和產品技術要求,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產品。
(二)使用燃氣前后必須檢查燃氣器具是否完好、燃氣開關
是否可靠,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具有相應資質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
維修企業報修或者更換。
(三)氣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內,檢測標牌內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
(四)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或發現有問題時應當立即更換并記錄。
(五)供應多臺燃氣灶具,應采用鋼管敷設主管道;燃氣主管道與多臺燃氣灶具連接時,應當使用雙頭螺紋連接的不銹鋼波紋管,不銹鋼波紋管的長度不得超過2米,且中間沒有接口;不銹鋼波紋管不得穿越墻、樓板、頂棚、門窗。
(六)單個氣瓶與單臺燃氣灶具連接宜使用雙頭螺紋連接的不銹鋼波紋管;當使用耐油橡膠軟管時,連接兩端應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中間沒有接口;嚴禁在軟管上開設三通分流;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到期或發現有老化、龜裂、腐蝕等現象時應及時更換,并建立更換記錄。
五、用氣操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點火前和用氣后檢查
每次點火前要先檢查有無燃氣泄漏,使用時保持空氣流通,不要離人,使用后關好燃氣總閥;每天營業結束前要指定專人檢查總閥門和灶具開關是否關閉,做到人走氣斷,嚴禁在夜間無人的情況下用氣熬湯。
(二)嚴格遵守禁止行為規定
1.禁止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禁止在高層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間使用液化石油氣;禁止在同一室內同時使用含燃氣在內的兩種以上燃料。
2.禁止將安裝有燃氣設施的場所改為臥室、浴室或者其他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場所。
3.禁止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禁止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管道設施等燃氣設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4.禁止使用燃氣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6.禁止加熱、摔砸、倒置、曝曬燃氣鋼瓶;禁止私自排放鋼瓶內燃氣、殘液或者利用鋼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盜用燃氣;禁止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三)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日常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氣瓶、管道及燃氣器具是否漏氣,減壓閥、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氣使用場所是否保持通風良好;
3.液化氣鋼瓶擺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檢測周
期;
4.燃氣管道及灶具連接管是否完好,連接是否穩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規范配置齊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安全警示標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氣體報警探頭是否按規定定期送檢,報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氣時總閥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
(四)正確處置燃氣泄漏和著火
發現燃氣泄漏(聞到味道)時嚴禁點火,嚴禁開、關任何電器,立即關閉總閥,打開窗戶,疏散人員,到室外安全處報警。氣瓶著火時要用滅火器或濕的衣物等捂蓋滅火后迅速關閉角閥。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安全要求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號)、《關于加強超大城市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
附件2: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燃氣安全自查自改情況表
經營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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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人 |
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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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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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按照文件要求全面開展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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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問題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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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整改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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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
附件3:
瓶裝液化氣經營商戶基本情況表
填報單位: 日期:
序號 |
經營商戶名稱 |
經營商戶地址 |
經營面積 |
供氣企業名稱 |
是否已簽供用氣合同 |
是否進行月度自查 |
瓶裝液化氣使用情況 |
是否張貼燃氣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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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數量(15KG()個/50Kg()個) |
是否設置單獨氣瓶間 |
是否安裝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報警裝置/自動切斷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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