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2-00023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21〕5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政辦發〔2021〕50號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辦局,高新區各園區辦、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十八屆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海州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加強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構建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38號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連政辦發〔2021〕47號)等法律規章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項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區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用于區級發展支出和對鎮街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區級各部門基本支出和運轉類項目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中央、省、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六條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市、區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者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資金。
第七條 設立專項資金,由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或者由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區政府批準。
第八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預算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專項資金事前績效評估。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區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九條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區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十條上級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要求區級安排配套資金的,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區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文件,納入年度預算。
區對鎮街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鎮街承擔配套資金,但按照區規定應當由區與鎮街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后需要繼續安排的,按照設立程序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的,應當由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經批準后,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修訂具體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區財政部門直接報請區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設立依據已過期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三章使用和執行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要按照項目庫管理的有關要求填報項目庫。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預算按照“一年一定”原則,對支出進度緩慢的項目取消或減少安排。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專項資金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用于政府投資基金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用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針對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方式確定支付機制或者給予獎補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均納入預算管理,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
第二十條區財政部門會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后60日內,下達對鎮街的專項轉移支付。鎮街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后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
對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一般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下達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
第二十一條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評審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對申報單位進行信用審查。
第二十三條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單位或者個人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四條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合同約定等向同級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區財政部門、區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項目計劃和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區財政部門可以創新專項資金管理模式,會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和任務清單同步下達。
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完成約束性任務的,鎮街財政部門可以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的基礎上,結合本級資金安排情況,在同一財政事權內,經同級政府批準后整合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對未按照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專項資金,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可以采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清理盤活專項資金的結轉結余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后,未分配的專項資金年終決算時收回區級預算;已分配但1年以上未形成支出的收回區級預算。國家和省市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區財政部門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后與預算同步批復下達。未設置績效目標或者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不安排預算。
第三十一條 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設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并將監控結果及時報區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自評。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三十三條區財政部門對區下達的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編制、管理情況和績效等實施跟蹤監督。
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應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履行規定程序,獨立客觀發表意見,對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區財政部門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區財政部門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七條區財政部門應當在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年度預算草案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預算,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和支出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章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區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依法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清單;
(三)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區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四)會同區財政部門確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申報指南。區級層面實行項目法的,組織項目申報,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按照規定審定項目;
(五)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
(六)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七)督促使用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區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八)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鎮街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執行專項資金預算;
(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三)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四)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鎮街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鎮街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四)會同鎮街財政部門確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和申報指南。鎮街層面實行項目法的,組織項目申報,審查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按照規定審定項目;
(五)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驗收;
(六)按照有關規定具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七)督促使用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按照規定向鎮街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八)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
(二)組織項目實施,對項目實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項目實施完成后,按照規定需要實施項目驗收的,向本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考核驗收、績效管理以及項目資金清算等工作;
(六)對項目實施質量負責;
(七)對各環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落實信用承諾;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或者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第四十五條部門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在3年內禁止申報專項資金,并記錄為失信信息報送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項目計劃或者內容的。
對區財政部門做出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的處理,業務主管部門和鎮街財政部門應當協助執行。
第四十六條中介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出具不實報告的,在3年內不采信其對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管理等有關工作而出具的報告。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因素法,是指根據與支出相關的因素并賦予相應的權重或者標準,對專項資金進行分配的方法。
項目法,是指根據相關規劃、競爭性評審專題論證等方式將專項資金分配到特定項目的方法。
第四十九條高新區、各鎮街參照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 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紀委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