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2-00355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印發海州區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三十條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17〕3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海州區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三十條的通知
有效
海政辦發〔2017〕38號
關于印發海州區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三十條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區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三十條》已經區第十八屆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1日
海州區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三十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聚焦富民持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實施意見》(連發〔2017〕10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鼓勵全民創業政策二十八條的通知》(連政辦發〔2017〕5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增強區域創業活力,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打好“聚焦富民”主攻仗,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條 創業者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自主選擇經營范圍登記,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中未列入的新興行業、新型業態,非禁即可,予以核定。
第二條 對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登記,除法定及上級指定的外,實行同城通辦,由創業者自主選擇登記管理機關就近辦理。新設企業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條 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研、養老服務、房屋租賃、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現代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需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第四條 區級創業擔保基金總額達到1000萬元,撬動創業擔保貸款規模達到5000萬元。落實“微貸寶”、“蘇科貸”相關貸款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條 將創業擔保貸款對象范圍擴大到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網絡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城鄉勞動者,個人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企業貸款最高額度為3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3年。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個人貸款10萬元以內的部分據實貼息;給予企業貸款200萬元以內的部分50%貼息。
第六條 擴大返鄉農民創業擔保貸款抵押物范圍,允許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作為抵押物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七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10萬元以下、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被選樹為市級以上創業典型、獲評市級以上優秀創業項目以及省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推薦等信用良好的創業者,經綜合評估后,可取消反擔保。
第八條 對市區領取營業執照3年以內,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符合條件的初次創業人員,按照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第九條 對市區領取營業執照3年以內,吸納畢業2年內未實現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或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且正常經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12個月以上的初次創業人員,按照實際帶動就業人數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第十條 制定區級創業示范基地標準,每年遴選一批區級創業示范基地,按每家2萬元的標準予以補貼,對成功建成市級創業示范基地的,每家不超過10萬元或不超過建設總額5%的標準,給予適當補貼。鼓勵各鎮、街道結合產業特點建設特色創業基地,鼓勵社區利用閑置場地,為優秀創業項目提供免費辦公場所,區級財政對社區所提供創業場地據實給予不超過2000元/年的水電補助。
第十一條 對轄區內市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按在基地(園區)內注冊登記,3年內經孵化成功后搬離并在外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初創企業戶數,給予基地(園區)每戶5000元的創業孵化補貼。
第十二條 市區范圍內,對進駐市級以上創業示范基地初次創業人員,按照不超過1000元/人·月的標準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房租(攤位)租金和水電費補貼。
第十三條 每年遴選扶持20個市場前景好和就業帶動力強的區級優秀創業項目,按照每個項目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其中被評為市級優秀創業項目的,按照每個項目5—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年推薦一批創業項目參加省級優秀大學生創業項目評選,對成功評選的項目區級財政配套獎勵2萬元。
第十四條 對正常經營1年以上正常納稅、帶動就業5人以上的初創小企業,給予企業主最長不超過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對創業培訓結業學員,創辦企業并持續經營1年以上,給予企業主最長不超過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對吸納分流職工的企業,由就業專項資金按規定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企業繳納部分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 對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起3年內的創業者,企業注銷后登記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不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以上的,按照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補貼,用于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六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城鎮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轄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在職創業、離崗創業,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薪酬激勵等配套政策,落實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移和創業股權激勵政策,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活力。
第十八條 轄區大中專院校創建創業學院,建立創業教育課程資源共享平臺,推行在線開放課程和跨校學習的認證、學分認定制度。
第十九條 對具有創業意愿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含畢業前2年的在校大學生),參加人社、財政部門認定的培訓項目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條 深化政府購買創業培訓服務,對專業機構、社會力量開發的專項創業培訓項目,經評估認定,可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和培訓補貼范圍。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各類院校、社會培訓機構開展訂單、定向、定崗培訓,重點面向低收入農村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登記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軍人、殘疾人等群體,全面實施免費職業培訓。擴大政府購買技能人才培訓成果范圍,對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根據不同職業(工種)的培訓成本,分別按照不超過500元/人、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標準給予培訓補貼。
第二十二條 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對開展新型學徒制培養的企業,根據不同職業(工種)的培訓成本,按規定給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訓補貼。
第二十三條 引導社會資源設立創業服務公司等創業服務機構,對集聚作用明顯、稅收業績顯著,并辦理社保、依法納稅的創業服務機構,按其托管服務的企業數給予一次性補貼。
第二十四條 支持骨干民營企業依托技術、產業、規模優勢興辦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重點支持龍頭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聚焦明確的細分產業領域,牽頭建設專業化眾創空間。對通過市級認定的眾創空間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國家級認定的眾創空間等新型孵化機構,分別補足到5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對經主管部門推薦,并獲得國家、省、市級成功認定的眾創空間,區級財政分別給予25萬、15萬、10萬元的配套補貼。
第二十五條 推進返鄉農民工創業園建設,對達到市級示范標準的,享受同等創業示范基地運營補貼和創業孵化補貼政策,并推薦參加省級評選。實施返鄉農民工創業培訓行動,組織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意愿、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民工參加創業培訓。
推進“三園”一體化建設,當年新注冊的“三園”一體項目,集中連片土地流轉面積在100畝以上、露天園藝種植在50畝以上、設施栽培在30畝以上,且土地流轉期限不低于5年,以300畝為上限,每畝按100元標準進行一次性補貼。當年獲得省、市級示范項目的,除享受上級政策規定獎補資金外,區財政分別給予每家一次性2萬元、1萬元獎勵。每注冊1個涉農商標,獎補 2000元,每獲得1個省、市級著名商標名牌的,分別獎補2萬元、1萬元;當年被認定為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每個獎勵3萬元。
第二十六條 加強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臺建設,完善鎮、街道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功能,增設創業綜合服務窗口,高標準建設創業型街道(鄉鎮)、社區(村)、園區,為城鄉勞動者免費提供普惠性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對12345政務服務熱線中涉及本區創業富民服務的內容,做到事事有回應、件件有答復,反饋時限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組織和推薦創業者和技術能手參加各類創業創新大賽、技能狀元大賽以及行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推薦參加市級“創業明星”、“最美創業者”和“港城名匠” 評選,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招引,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發展。鼓勵國有融資平臺和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創投基金或組建創投機構。引導眾創空間和投資機構合作、互動、融合發展,注重發揮創業基地“孵化+創投”的功能。
第三十條 培育創業文化,打造創業品牌,營造有利于大眾創業的輿論氛圍。通過政府組織或購買服務等形式,開展“創業公開課”、“海州創客”等多種形式創業活動, 搭建創業者交流平臺,為創業者及時了解政策和行業信息、學習積累行業經驗、尋找合作伙伴和創業投資人創造條件。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