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政府部門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省政府部門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0〕7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有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清單管理
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法律法規規章對中介服務有明確范圍限定的,要嚴格按照限定范圍實施,不得隨意擴大。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在中介服務事項清理規范后,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法律法規依據發生調整變化,各部門要及時對中介服務事項進行調整,并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備案。各地各部門要在本部門網站將中介服務事項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同步做好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
二、精簡整合中介評估
各地各部門要大力精簡中介評估報告,能做備案表的不做登記表,能做登記表的不做報告書,杜絕連篇累牘形式主義的評估。要抓住評估的核心內容,壓縮評估報告“厚度”,提升評估報告質量。加強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依法簡化項目環評內容。要大力推行“數字化聯合審圖”“多評合一”“聯合驗收”等做法,減少中介評估中的重復環節。探索建立統一的綜合性審查平臺,整合同一項目內容相近的中介服務,實行一次評估、結果共用。行政審批部門要主動公開相關技術標準,提供評估報告編制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請人自行編制報告。
三、大力推行區域評估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地方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實行區域評估的區域,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建設要求。
四、規范中介服務收費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江蘇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對于市場發育成熟、價格形成機制健全、競爭充分規范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于壟斷性較強,短期內無法形成充分競爭的,實行政府定價管理。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五、破除中介服務壟斷
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打破行業、區域、部門壟斷。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一律取消。省級部門文件設定的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一律取消;部門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現有的限額管理規定一律取消。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應同等對待。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
六、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公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和市場準入標準,嚴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要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嚴肅查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96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