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經濟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評價辦法(2021年版)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
經濟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
評價辦法(2021年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1〕1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經濟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評價辦法(2021年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經濟開發區高質量發展
綜合考核評價辦法
(2021年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經濟開發區工作的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推進全省經濟開發區開放創新、科技創新、制度創新,實現改革開放再出發,更好服務全省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經濟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評價(以下簡稱考核評價)的指標體系設定、數據收集、材料審核、結果發布以及動態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開發區包括全省各國家級、省級經濟類開發區。國家級開發區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港區,省級開發區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高質量發展水平,是指經濟開發區在經濟發展、開放水平、創新驅動、生態集約和統籌協調等方面的綜合表現。
第二章考核評價組織
第五條省商務廳負責牽頭組織考核評價工作,會同省相關部門加強對全省經濟開發區的宏觀指導、協調管理。各設區市商務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經濟開發區參評數據材料的收集和初審工作。成立專家小組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審核評估,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條省商務廳會同省相關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將各部門在考核評價年度內對經濟開發區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群體性事件等方面的處理意見和通報結果納入考核評價。
第七條考核評價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通過全省經濟開發區考核評價系統完成信息收集,逐步完善考核評價系統,增加程序審核、自動提示、流程監控、數據匯總和分析等功能。
第八條各經濟開發區要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及時在官方網站或公開刊印的招商、統計資料中發布本區主要經濟數據。加大數據報送的監督與追責力度,上報的參評數據要與對外公布的數據保持一致。
第九條考核評價工作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經濟開發區收取費用。
第十條強化考核評價工作責任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在考核評價工作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對責任人及所在設區市主管部門或經濟開發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三章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堅持科學性、導向性、規范性及可操作性。
(一)統一性原則。對全省經濟開發區的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采用統一的指標體系。
(二)系統性原則。從全省經濟開發區的發展定位出發,圍繞經濟發展、開放水平、創新驅動、生態集約和統籌協調等五個方面設定考核評價指標。
(三)規范性原則。按照國家、省相關部門的規范性定義對考核評價指標進行解釋。
(四)真實性原則??己嗽u價指標應具有可統計和可驗證性,確保指標數據真實可靠。
第十二條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設定經濟發展、開放水平、創新驅動、生態集約、統籌協調五大類一級指標,32項二級指標。具體如下:
(一)經濟發展。含8項二級指標,主要考核評價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等方面情況,引導經濟開發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開放水平。含8項二級指標,主要考核評價經濟開發區開放型經濟發展質效,引導經濟開發區高水平開放。
(三)創新驅動。含6項二級指標,主要考核評價經濟開發區科技創新水平、人才建設以及知識產權等方面情況,引導經濟開發區提升創新驅動能力。
(四)生態集約。含7項二級指標,主要考核評價經濟開發區能耗、生態環保以及集約發展等方面情況,引導經濟開發區強化綠色集約發展。
(五)統籌協調。含3項指標,主要考核評價經濟開發區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安全生產以及合作共建等方面情況,引導經濟開發區加強制度創新,實現安全協調發展。
省商務廳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一級指標權重,可根據國家和省相關工作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經濟開發區在考核評價年度中有下列情形的,在綜合得分中增加相應分值(同一事項不重復計分):
(一)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書面表彰獎勵(正式發文)的,每有一項加3分。
(二)受到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書面表彰獎勵(正式發文)的,每有一項加2分。
(三)在承擔國家、省重大改革試點任務及平臺載體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或形成可復制推廣經驗的(省、部級以上發文),每有一項加1分。
第十四條經濟開發區在考核評價年度內有下列情形的,在綜合得分中扣減相應分值(同一事項不重復計分),或實施一票否決,取消當年評價資格并予以通報。
(一)減分項。
1﹒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書面通報批評(正式發文)的,每有一項減3分。
2﹒受到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書面通報批評(正式發文)的,每有一項減2分。
3﹒在考核評價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的,每有一項減1分:
(1)報告期內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2)報告期內領導班子成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
(二)一票否決。在考核評價年度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及群體性事件的,取消當年評價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四章考核評價程序及審核要求
第十五條考核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評價數據采集自上一年度數據。評價結果反映全省經濟開發區上一年度建設發展情況??己嗽u價工作應于每年上半年組織實施,省商務廳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考核評價工作含數據采集、初審、復審、數據抽查處理和結果發布等步驟。各國家級、省級經濟開發區應于每年規定時限內完成參評數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通過全省開發區報表系統填報評價所需數據。
第十七條各設區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初審工作并出具初審報告。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按要求將初審報告連同各經濟開發區參評數據材料報送省商務廳。
第十八條省商務廳組織復審工作,復審所涉及的評價數據材料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評價。省商務廳可根據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經濟開發區進行數據抽查、核查。
第十九條省商務廳會同專家小組對第三方機構的評價結果和評審意見進行審核確認。
第二十條任何個人、組織均可舉報考核評價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或對考核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省商務廳對異議人的告知,可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對變化異常的數據重點核對相關證明材料。
(二)對非年報數據,核對相關支撐、證明材料。
(三)對各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核對。
(四)對本轄市內各經濟開發區上報數據材料進行核對,確保數據真實、材料可靠。
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知相關經濟開發區,要求限期提供補充證明和解釋材料。如無補充證明和解釋材料,或材料不能說明問題的,扣除相關指標分值。
第五章結果發布及應用
第二十二條省商務廳會同專家小組起草年度全省經濟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評價情況通報文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發。
第二十三條省商務廳以考核評價為基礎,健全完善全省經濟開發區數據庫,用于指導經濟開發區轉型升級創新發展,并為各級政府及省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考核評價結果按干部管理權限抄送組織部門,作為干部實績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區)原則上設立一個省級經濟開發區。
第二十五條對批準籌建的省級經濟開發區,給予一定的培育期,培育期一般為2年。培育期滿后參照本辦法進行考核評價,綜合得分在被培育開發區中位居前列的,優先批準為省級經濟開發區。
第二十六條進一步強化約束和倒逼機制,省商務廳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提出約談、通報、建議摘牌的經濟開發區名單和處理意見。
(一)約談。對年度考核評價列最后5位的省級經濟開發區和重點指標(外資、進出口等)得分列最后3位的經濟開發區,由省商務廳約談相關經濟開發區主要負責人,提出整改要求,責成經濟開發區針對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二)通報。對年度考核評價列最后5位的省級經濟開發區以及因“一票否決”被取消評價資格的經濟開發區進行通報。
(三)建議摘牌。每3年綜合考核評價中,有2年排名列最后3位的省級經濟開發區,按程序報請省政府批準予以摘牌,退出省級經濟開發區序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參與考核評價工作的所有相關工作人員均需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在考核評價結果公開發布前,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未經允許,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考核評價相關數據或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經濟開發區科學發展綜合考核評價辦法(2018年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8〕95號)即行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附件:1﹒江蘇省經濟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2﹒指標解釋
附件2
指標解釋
1.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速:指報告期內,國家級、省級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包括所有行政管轄范圍)內所有常住單位在報告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及增速。有三種表現形態,即價值形態、收入形態和產品形態。從價值形態看,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全部貨物和服務價值超過同期中間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價值的差額,即所有常住單位的增加值之和;從收入形態看,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創造并分配給常住單位和非常住單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從產品形態看,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最終使用的貨物和服務價值與貨物和服務凈出口價值之和。在實際核算中,有三種計算方法,即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種方法分別從不同方面反映地區生產總值及其構成。
2.地區生產總值占所在設區市比重: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地區生產總值/開發區所在設區市地區生產總值。
3.制造業增加值占開發區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內制造業增加值占開發區地區生產總值比重。
4.人均地區生產總值:指報告期內,全區地區生產總值/全區期末從業人數(計算時可以“四上”企業從業人數(時點數)乘以一定系數計量)。
5.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指報告期內,區內各項稅收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
6.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占所在設區市比重:指報告期內,開發區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開發區所在設區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
7.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的制造業企業數量:指報告期內,區內年營業收入達到20億元及以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數。
8.上市企業數量及當年新增數:指報告期末,開發區內在主板、創業板、中小板、科創板等板塊上市的企業數量及評價年度內新增數量。上市企業主體在開發區內注冊,不含境外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以及上市企業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其他關聯公司等。
9.實際使用外資額及增速:指報告期內,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作為憑證,并經商務部確認的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和增長速度。
10.制造業實際使用外資占比: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制造業實際使用外資占開發區實際使用外資比重。
11.實際使用外資占所在設區市比重: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實際使用外資額/開發區所在設區市實際使用外資額。
12.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個數:指報告期末,開發區管轄范圍內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數量。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指注冊地在境外的跨國公司設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區域范圍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總部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公司形式上可分為投資性公司和非投資性公司兩類。
跨國公司功能性機構:指注冊地在境外的跨國公司設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區域范圍的研發、資金管理、采購、銷售、物流、支持服務等營運職能的外商投資企業。
13.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及增速:指報告期內,區內企業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及增長速度,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14.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額及占比: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內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額及占全區進出口總額的比重。
15.民營企業進出口額及占比: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內民營企業進出口額及占開發區進出口總額的比重。
16.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占所在設區市比重:指報告期內,開發區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開發區所在設區市進出口總額。
17.高新技術企業數:指報告期末,在開發區內符合國務院《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并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數(有效期內)。
18.規上工業企業R&D經費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指報告期內,規上工業企業R&D經費支出/全區規上工業企業營業收入。
研發經費支出(R&D):指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支出,即報告期內在規上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中用于開展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的實際支出。包括用于研究與試驗發展(R&D)項目(課題)活動的直接支出,以及間接用于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的管理費、服務費和研究與試驗發展(R&D)有關的基本建設支出以及外協加工費等。不包括生產性活動支出、歸還貸款支出以及與外單位合作或委托外單位進行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而轉撥給對方的經費支出。
19.智能車間、工廠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數:指報告期末,區內企業經省級及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的智能車間、工廠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累計數。
20.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總數:指報告期末,經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
21.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指報告期內,區內企業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且維持有效的發明專利數量(不含區內個人、機關、大專院校、醫院和科研院所等單位的授權發明專利)。
22.領軍人才及基礎人才數:在有效期內,區內領軍人才和基礎人才數(時點數)。
領軍人才:是指在區內被列入國家人才工程、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江蘇外專百人計劃”和聘用兩院院士的總數(不含大專院校、醫院和科研院所工作的人才)。
基礎人才:是指在區內全職工作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才總數(不含大專院校、醫院和科研院所工作的人才)。
23.單位規上工業增加值能耗:指報告期內,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消耗總量/規上工業增加值。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綜合能耗:指報告期內,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消耗總量。計算時,需將使用的各種能源折算為標準煤。
24.單位規上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指報告期內,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用水量/規上工業增加值。
規模以上企業用水量:指報告期內,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從城市自來水取用的水量和企業自備水用量之和,包括工業生產用水、輔助生產用水和附屬生產用水,不包括非工業生產單位的用水。
25.單位規上工業增加值污染物及碳排放量:指報告期內,區內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以VOCs、NOx計)、水污染物排放量(以COD、氨氮計)和碳排放量(以二氧化碳計)與規上工業增加值的比值。
26.工業用地率:是指區內工礦倉儲項目用地面積/項目面積。
27.單位面積地區生產總值產出強度: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地區生產總值/開發區行政管轄面積。
28.單位建設用地面積稅收收入: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國稅、地稅稅收收入合計/全區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29.主導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指報告期內,開發區主導產業增加值/開發區地區生產總值。
主導產業增加值:指報告期內,區內企業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的大類劃分,行業增加值排在前三位的合計數。
30.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指報告期內,開發區開展去行政化改革、區域評估等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有關情況。
31.安全生產水平:指報告期內,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32.合作共建水平:指報告期末,開發區經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參與省內外合作共建、扶貧幫帶等工作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