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5/2018-00014 | 分 類 | 衛生、體育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區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印發《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18〕1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海政辦發〔2018〕10號
關于印發《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
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州經濟開發區,崗埠農場,區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
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做好全區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推動我區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和兒童福利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13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連政辦發〔2015〕177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精神,積極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在困境兒童的生活、醫療、教育、監護、救助等方面,創新政策舉措,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斷提升全區困境兒童保障服務水平,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則。堅持特殊保護、優先保護,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優先考慮困境兒童的利益和需求。堅持分類保障、適度普惠,根據不同兒童群體需求特點,分層次統籌推進,分類型設置標準,分標準實施保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積極發揮政府在困境兒童保障中的主導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推進兒童福利事業發展。
(三)工作目標。全面落實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到今年底,形成與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體系,困境兒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醫療康復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監督保護制度更加科學,兒童關愛機制更加優化,困境兒童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二、困境兒童的分類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機關證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
(三)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重殘(2級以上殘疾,下同)、重病(參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規定)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重殘或重病無力撫養的兒童。
(四)重殘、重病及流浪兒童。主要包括:重殘兒童;患重大疾病兒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臟病、尿毒癥、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以及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疾病。
(五)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包括流浪兒童、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難的留守兒童等。
三、切實做好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
(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
1.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1〕1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全市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連政辦發[2012]114號)規定,全面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完善孤兒養育標準調整機制,并確保按時足額打卡發放。
2.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部門規定,按照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發放生活費。
3.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我區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80%的比例發放生活費補助。
4.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重殘重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增發保障金特定對象條件的兒章,按其規定增發保障金。低保邊緣家庭困境兒童可按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的適當比例發放生活費補助或給予臨時救助。
(二)加強醫療康復保障。
將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條件的,按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給予醫藥費結報。將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兒童納入救助范圍,按照當地的醫療救助比例和封頂線用足政策。繼續落實"貧困家庭兒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0一6"歲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對殘疾嬰幼兒,做到及早發現、及早干預、及早開展手術矯治和專業康復訓練。落實棄嬰和流浪乞討未成年疾病患者的發現、護送、救治機制,對棄嬰和流浪乞討未成年病人醫療救治,實行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后結算。充分發揮醫療衛生機構、殘聯、市社會福利中心腦癱兒童康復基地的資源優勢,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教育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有效落實困境兒童就學資助和教育幫扶政策,實施孤、殘、貧困兒童就學資助計劃,將困境兒童優先納入教育資助體系,完善助學金制度,落實免學費政策,不斷擴大困境兒童資助面,切實保障困境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實施特殊教育發展工程,加強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將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困境兒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支持各類普通學校接受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消除制度障礙,為流浪兒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認真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管理制度。
(四)健全監督保護制度。
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力度,全面開展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工作。對問題家庭進行排查梳理和監督干預,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進行處理。
(五)優化兒童關愛機制。
司法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完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積極為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參與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活動。加強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銜接,根據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完善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制度,提高社區矯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幫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順利回歸社會。加大對困境兒童的精神關愛,提供專業社工心理咨詢服務,培養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加強服務能力建設
(一)加強兒童福利設施建設。
到2020年底前建成獨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依托區社會福利機構建成相對獨立的兒童福利設施,并開展相關服務工作。依托市社會福利中心腦癱兒童康復訓練示范基地建設,為有需求的兒童提供康復服務。衛計、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兒童醫療和康復設施建設,提高兒童救助保障能力。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機構建設。
(二)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大力培養和引進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專業人才,提升從業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人員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將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中設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引進補充一批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專業結構合理的社會工作者充實到兒童保障服務機構。
(三)加快服務網絡體系建設。
整合各類優勢資源,形成區、鎮(街道)、村(居)三級聯動的工作機制,構筑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城鄉的困境兒童保障服務網絡。充分發揮救助管理機構功能作用,構建困境兒童保障"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服務平臺。強化社區兒童福利服務指導和組織功能,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臨時照料、教育輔導、心理疏導、監護指導、政策咨詢、履職能力培訓等服務。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
(四)完善困境兒童保障審批核銷制度。
按照"監護人申請、村(居)委會民主評議、所在鎮(街道)審核、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嚴格審核困境兒童分類,建立困境兒童保障數據庫,對符合條件的,按照分類要求給予相應的保障。各鎮(街道)民政辦要對困境兒童實行動態管理,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核查材料等多種形式,深入了解困境兒童保障情況,每季度對本區域內困境兒童變動情況進行統計并上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要嚴格核查,并按照程序及時辦理停發或增發供養經費。對新產生的困境兒童可隨時申報審批,凡符合條件的,自區民政部門批準之日的次月起發放基本生活保障經費。要加強監督管理,采取誰審核(批)、誰簽字、誰負責的辦法,層層把關,杜絕人情保、關系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時予以核銷,終止其基本生活保障:
1.依法被收養(收養證明)的自收養下個月起停止發放。
2.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
3.父母在押服刑的或強制戒毒的,從其父母刑滿釋放或解除強制戒毒的下個月起終止發放放。
4.納入低保家庭兒童,重新獲得生活來源高于低保標準的,自下月起終止發放。
5.弄虛作假的。
6.符合其它停發條件的。
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兒童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則,不重復享受補助。發放生活費補助的兒童,按照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五、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鎮、街道、開發區要把做好社會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和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作為推進民生幸福和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制訂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確保各項保障工作落到實處。區發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和康復特教服務機構設施建設,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認真做好困境兒童生活保障工作。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計、殘聯等部門要統籌做好困境兒童的醫療康復保障工作。公安、司法等行政機關要依法打擊故意或者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等各類侵害兒童權益的行為,積極為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實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發揮群團組織優勢,積極參與困境兒童保障服務體系建設。各類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困境兒童的經濟和精神援助,為困境兒童成長提供更多的服務和幫助。
(二)加大財政保障力度。
區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困境兒童保障所需經費納入社會福利事業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明確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保障渠道。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原有財政保障渠道保障;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基本生活費,由區財政提供保障;其他類型的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符合低保條件的,通過低保渠道提供保障,低保邊緣家庭困境兒童由區財政或福彩公益金提供保障。
(三)營造良好氛圍。
各級政府要加強宣傳引導,廣泛開展以兒童優先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有利于兒童生存、保護、發展和社會參與的輿論氛固。加大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宣傳形式,推動政策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努力把我區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