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21-6 /2016-00068 | 分 類 | 其他 / 決定 |
發布機構 | 海州區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民政府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書(老新浦) | ||
文 號 | 新政發〔2012〕4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因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需要,現決定對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新浦區房屋征收部門將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不動產實施征收和補償,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 ||
時 效 | 有效 |
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民政府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書(老新浦)
因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需要,現決定對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新浦區房屋征收部門將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不動產實施征收和補償,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項目名稱: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
二、征收范圍: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具體見批準的規劃紅線圖確定的范圍。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門:新浦區房屋征收局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新浦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六、征收簽約期限:2012年 6月6日起
七、現場接待地點: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指揮部現場辦公室
八、現場聯系方式:0518-85522300
九、監督舉報電話:0518-85486205
本征收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如對本征收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之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決定。
附件:《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題詞:房屋 征收 決定
附件:
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南出入口改造的精神,切實改善我市南出入口城區面貌,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新浦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出入口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構筑物實施征收。為做好征收工作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征收法規政策規定,結合該地塊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安置補償的政策依據
1、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建設部建房〔2011〕77號《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
3、蘇政發〔2011〕9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4、連政規發〔2011〕4號《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5、連政規發〔2011〕5號《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6、連政規發〔2011〕14號《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7、連政發〔2011〕128號《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二、征收范圍及征收期限
1、征收范圍:新建路北、海寧路南,景觀大道西、老東鹽河以東,占地約730.5 畝,房屋建筑總面積約2萬平方米,約需征收80戶,詳見規劃紅線圖。
2、征收簽約期限:2012年 6月6日起。
三、被征收房屋認定
1、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建筑執照、土地證等合法產權手續載明的性質、用途、建筑面積、用地面積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標明,但有異議的以產權登記檔案記錄為準;公改房建筑面積如與實物面積不一致,以申請房產測繪部門測量數據為準。
2、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筑執照),并在土地權屬范圍內按照規劃許可證建設,但未依法辦理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
3、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先由市國土部門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記資料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屬確認單(以下簡稱土地確權材料)。
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沒有建房批準手續,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以下簡稱航拍圖)上有記載的被征收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在2003年航拍圖上無記載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4、有合法手續的公房已出售給職工個人,但未依法辦理登記的房屋,認定為合法建筑。
5、對集體土地已征為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符合農村一戶一宅使用規定的,宅基地面積經國土部門確認后,房屋占地面積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房屋層數不超過兩層,認定為合法建筑,超過上述規定的建筑面積,按照建造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6、在規劃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的臨時建筑,由房屋評估機構按照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權限內的剩余年限給予補償。超過規劃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7、已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四、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貨幣安置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1、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2)貨幣補償金額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3)貨幣安置過渡期為6個月。由征收人按文件規定標準付給被征收人過渡費和搬家費。
2、產權調換及選房辦法
(1)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實行拆一還一,互找差價。
(2)產權調換采用商品房回遷安置。安置房為鳳凰國際一期A-1#樓、A-9#樓。A-1#小高層(11層),戶型為三室兩廳、建筑面積為103平方米,兩室兩廳、建筑面積為90平方米;A-9#高層(18層),戶型三室兩廳、建筑面積為142平方米、136平方米和兩室兩廳、建筑面積為90平方米。樓址、戶型、面積、樓層以規劃批準的施工總平面圖及單體平面圖設計為準。安置房、安置車位價格按規劃施工圖設計以市場評估價格為準。
(3)采取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被征收居民以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房,先簽先選、后簽后選。
3、住宅改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性質以房屋所有權證、建筑執照、土地證等合法產權手續載明的性質為準,按照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4、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過渡,房屋產權調換過渡期為30個月。由征收人按文件規定標準付給被征收人過渡費和搬家費。
5、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新浦區房屋征收局報請新浦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新浦區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五、獎勵辦法
1、凡在評估報告公示之日起60天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獎勵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不足1萬元的獎勵1萬元整;評估報告公示60天之后不予獎勵。
2、凡未經批準建設、又未被城管部門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房屋,在公告期內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并完成征收協議簽訂及搬遷的獎勵每平方米500—800元。
3、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選擇商品房回遷安置補償的,安置的商品房面積超出征收合法房屋面積20%(含20%)以內的部分,按開盤均價優惠200元/平方米計價;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20%以上的部分,按開盤均價結算。
六、評估機構的確定
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南出入口新建東路及北側棚戶區改建項目征收評估公司選擇方案公告》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被征收人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公布的評估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公證機關現場公證,被征收人依據法定程序投票或抽簽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房產評估機構。
七、其他事項
1、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造成不能對其房屋及時評估的,所產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2、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理征收事宜,做好公平、公正、公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3、在征收期間,對于辱罵、毆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的,煽動鬧事、阻礙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相關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八、其他未盡事項,按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九、本方案解釋權歸新浦區房屋征收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