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5/2020-00059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海州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19〕7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海州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海政辦發〔2019〕77號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海州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崗埠農場,區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海州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蘇發〔2017〕15號)和《關于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細則》(連發〔2017〕36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我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連政辦發〔2018〕17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適用于本辦法。
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對連云港市海州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區政府對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海州分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局、區統計局(以下統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檢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 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從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規劃期。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自行組織開展;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區政府組織開展。
第六條區政府根據連云港市海州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結合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的生態退耕、災毀耕地、易地調劑補充耕地等實際情況,確定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檢查考核指標。
第七條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中的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等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第八條區政府依據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自然資源綜合動態智能監管系統等綜合監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等,采用實地抽樣調查和遙感影像比對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九條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檢查考核基本評價內容由考核部門依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及省相關評價內容等另行制定,并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十條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年度自查主要檢查上一年度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以及易地調出補充耕地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
區政府組織開展的期中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規劃期前兩年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易地調出補充耕地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規劃期內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以及易地調出補充耕地指標任務落實情況等。
第十一條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根據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檢查考核基本評價內容,每年組織自查,并于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年度自查情況。考核部門根據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自查結果和日常工作,形成情況報告,向涉農鎮街、園區、農場通報,并抄送區政府,納入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根據區政府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和規劃期結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區政府報送相應的自查情況,并抄送考核部門。區政府根據情況組織實地檢查,對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向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通報。期中檢查結果納入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涉農鎮街、園區、農場對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區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及項目、耕地提質改造項目、耕地質量提升資金,以及耕地保護激勵等方面予以傾斜。
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涉農鎮街、園區、農場相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
第十三條涉農鎮街、園區、農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涉農鎮街、園區、農場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領導干部問責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區委組織部及區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