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5/2018-00315 | 分 類 | 衛生、體育 /決議 |
發布機構 | 海州區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文件解讀 | ||
文 號 |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文件解讀 | ||
時 效 | 有效 |
《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文件解讀
《海州區關于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文件解讀
什么是困境兒童?
困境兒童是指不滿18周歲,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孤兒,父母監護缺失兒童,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兒童,重殘、重病及流浪兒童,貧困家庭兒童,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
二、什么樣困境兒童可以申請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機關證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
(三)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主要包括:父母雙方重殘(2級以上殘疾,下同)、重病(參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規定)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重殘或重病無力撫養的兒童。
(四)重殘、重病及流浪兒童。主要包括:重殘兒童;患重大疾病兒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臟病、尿毒癥、惡性腫瘤等重大疾病,以及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疾病。
(五)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包括流浪兒童、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難的留守兒童等。
三、困境兒童的基本保障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孤兒按照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補貼標準發放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部門規定,按照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發放生活費。
(三)監護人監護缺失的兒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我區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80%的比例發放生活費補助。
(四)監護人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的兒童、重殘重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增發保障金特定對象條件的兒章,按其規定增發保障金。低保邊緣家庭困境兒童可按當地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的適當比例發放生活費補助或給予臨時救助。
四、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如何申請?
(一)申請。
1、社會散居困境兒童的監護人或親屬、在當地村(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兒童身份證或戶口簿,兒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監護人身份證或戶口簿;
(3)兒童父母死亡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衛生機構
出具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書;
(4)兒童父母失蹤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
法律文書;
(5)兒童父母服刑或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
的裁判文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6)兒童父母不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失去聯系的,應當提
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受案回執,或人民法院關于監護權確認(變更)
的法律文書;
(7)兒童或其父母重殘的,應當提供戶籍地縣級以上殘聯
部門出具的殘疾證明。
(8)兒童或其父母重病的,應當提供省內醫療保險定點三
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書;
(9)兒童年滿 18 周歲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繼續申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應提供學校的就讀證明;
(10)視兒童或所在家庭實際困境情況,其他需出具的證明。
2、村(居)民委員會要嚴格落實困境兒童救助保護督導制度,積極發揮基層兒童救助保護督導員作用,全面了解、動態掌握轄區內困境兒童情況,深入宣傳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對無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請的兒童或其家庭,應當主動幫助提出申請。
五、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受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明顯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六、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審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兒童困境情況調查。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 100%,由 2 名以上調查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實施,調查人員和兒童監護人應當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調查完成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困境兒童的黨員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對評議結論簽字確認,評議結論無論同意與否,都要將完整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困難兒童基本情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結論及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兒童常住地所在村(居、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 7 天。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填寫《江蘇省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10 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做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異議單位或個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根據調查、評議、公示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連同困境兒童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在村(居)評議、公示等審核環節,應注意保護困境兒童的隱私,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兒童情況由民政部門派員調查,材料不予公示。
七、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審批?
區級民政部門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遞交的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后,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隨機抽查核實做出核定、審批意見。凡符合保障條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并與社會散居孤兒、父母監護缺失、父母無力履行監護職責等困境兒童的指定監護人簽訂監護協議書。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申請審批還應由各級兒童福利機構或縣級民政部門通過《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逐級提交至省級民政部門核準。
八、資金如何發放?
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按月或按季度發放,通過"一卡(折)通"統一打卡等社會化形式發放,區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及時足額將款項劃撥到困境兒童或其監護人賬戶。困境兒童按照殘疾人"兩項補貼"、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政策保障的,從其資金發放政策規定。
九、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如何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調查了解困境兒童保障及困境變化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調整或終止基本生活費補貼的發放。凡困境兒童死亡的,依法被收養的,查找到失蹤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監護撫養責任的,父母刑滿釋放或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期滿 3 個月的,以及其他應當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補貼情形的,自次月起終止發放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困境兒童年滿 18 周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非在校學生則一次性發放給個人 6 個月基本生活費補貼,不再納入基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范圍。孤兒成年后,不具備勞動能力、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關救助政策規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