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3-00241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鄉村振興資金績效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23〕2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鄉村振興資金績效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鄉村振興資金
績效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崗埠農場、云臺農場、區各有關單位,高新區各園區辦、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鄉村振興資金績效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州區鄉村振興資金績效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振興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關于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比例的考核辦法>的通知》(蘇委農辦〔2022〕11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省級統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預〔2022〕105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實施方案的通知》(連委辦發〔2022〕7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海州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振興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比例統一計提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下達海州區的資金。
第三條 鄉村振興資金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資金分配機制,嚴格落實項目庫建設管理有關規定,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保障農業農村優先發展。
第四條 鄉村振興資金安排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 鄉村振興資金重點用于支持補齊鄉村振興短板,以及區委、區政府確定的“三農”領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資金具體用途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方面。
第三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六條 鄉村振興資金由區財政部門會同區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區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對各自項目落實管理責任,負責項目儲備及申報、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實施項目管理、加強資金使用,落實績效管理和監督責任等。
第七條 鄉村振興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資金支出對應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21208)科目下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2120804)”、“農業生產發展支出(2120814)”、“農村社會事業支出(2120815)”、“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支出(2120816)”四個項級科目,以及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安排的支出(21211)科目。
第八條 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政策建立并完善鄉村振興項目庫,根據當年實際資金需求編制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方案,報區委區政府同意后實施。區財政部門根據區委區政府同意的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方案,編制鄉村振興項目資金預算。
第九條 鄉村振興資金可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鄉村振興資金可采取按項目實施進度撥款、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預撥部分資金、以及在項目建成后一次性撥款等方式,具體方式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鄉村振興項目資金預算,并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合同約定等及時向區級財政部門申請鄉村振興項目資金,下達的資金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于當年完成支出。
區財政部門、區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無故滯留、拖延鄉村振興項目資金的撥款。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鄉村振興資金用途、項目計劃和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區委區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鄉村振興項目資金出現結余的,區級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后,由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采取調整用途、收回資金等方式,統籌用于鄉村振興領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振興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堅持項目申報與績效目標制定同步、項目實施與績效目標監控同步、項目竣工與績效目標評價同步,建立事前有績效目標、事中有績效監控、事后有績效評價的管理體系,不斷提升資金使用成效。
第十四條 區級業務主管部門對鄉村振興資金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預算支出績效運行與設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的執行,并將監控結果及時報區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鄉村振興資金實施績效自評。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和區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應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鄉村振興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依法接受并主動配合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州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紀委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