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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4-00145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餐飲油煙監管部分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24〕3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餐飲油煙監管部分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海政辦發〔2024〕35號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餐飲油煙監管
部分職責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崗埠農場、云臺農場,區各辦局,高新區各園區辦、各部門、各中心,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餐飲油煙監管部分職責分工方案》已經區十九屆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高新區參照執行。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海州區餐飲油煙監管部分職責分工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切實加強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積極化解群眾身邊的環境問題,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部分條款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明確。
一、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監督管理部門:由海州生態環境局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執行。
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督管理部門:區市場監管局。
三、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督管理部門:區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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