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4-00129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3+2”監管機制深化社會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24〕19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3+2”監管機制深化社會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海政辦發〔2024〕19號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3+2”監管機制深化
社會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崗埠農場、云臺農場,區各辦局,高新區各園區辦、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社會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監管,著力解決社會單位(場所)監管職責邊界不清、失控漏管、多頭檢查等問題,切實推動全區消防安全形勢持續向好,特制定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經濟發展和消防安全,根據“防住重特大、盯著小而險、緊跟新情況、消除空白點”的防控思路,按照“政府領導、分級監管、部門主管、屬地兜底”的原則,壓實各級各地消防安全責任,發揮履職合力,及時防范化解各類消防安全風險,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標
認真梳理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海州區實際,建立健全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局(消防工作站)三級消防監管主體和行業主管部門、鎮街屬地兩類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著力構建完善的社會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格局。
三、職責分工
(一)社會單位(場所)三級監管主體
1.消防救援機構:依據《消防法》《江蘇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確定規程》和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連公通〔2024〕5號)等規定,確定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含符合界定標準的一般單位)(附件1),負責對全區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含符合界定標準的一般單位)的消防監督管理(一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確定發布),督促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單位消防檔案、滅火及疏散預案,定期督促重點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自查,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
2.公安派出所:依據《消防法》《江蘇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確定規程》和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連公通〔2024〕5號)等規定,確定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附件2)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單位(附件3),負責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內單位的消防監督管理,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督促列管單位開展消防安全自查和宣傳教育;在列管重點單位張貼“三自主、兩公開、一承諾”公示;對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移送鎮街或消防救援機構。
3.綜合行政執法局(消防工作站):認真貫徹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監管與救援工作的意見》(海委辦發〔2021〕56號)和區安委辦、區委編辦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和消防監管能力建設意見的通知》(海安辦〔2023〕102號),依據《省安委會辦公室、省消委會辦公室關于全面應用社會面小場所安全治理系統的通知》(蘇安辦〔2024〕8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連政辦傳〔2024〕26號),負責對轄區內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列入監管范圍外的社會單位(場所)進行消防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九小場所”的消防監督管理(“九小場所”界定標準見附件4),在“九小場所”張貼《消防安全標識牌》;督促指導“九小場所”配備消防安全員,組織開展“五會”“六必須”“七嚴禁”有關消防安全常識培訓,及時將場所數據采集情況、日常檢查情況錄入工作平臺;認真做好消防行政執法事項的委托工作,加大消防執法力度;對不屬于管轄范圍的,及時書面移送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機構處理。
(二)社會單位(場所)兩類管理責任
1.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江蘇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門班子成員消防重點工作任務清單,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機構及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行業部門消防技術服務站,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將行業內單位特別是偏遠地區、城鄉結合部的行業單位(場所)納入監管范圍,分類建立底冊,并按要求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監管單位底冊,提升監管效能。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對督查、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指導單位(場所)建立問題隱患和整改責任“兩個清單”,積極督促單位(場所)整改。強化日常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疏散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屬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班子成員消防重點工作任務清單和所轄各部門消防安全職責及其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領導和支持消防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局(消防工作站)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監督、檢查本地區消防安全狀況,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和發現的問題;因地制宜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范圍;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屬地、各部門(單位)要將“3+2”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監管機制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不等不靠、主動作為,全面壓實各方責任,明確分工、細化措施、加強統籌、落實保障,確保各項工作齊頭并進,各項工作措施落地落實,切實提升全區消防工作水平。
(二)加強銜接聯動。各屬地、各部門(單位)要發揮工作優勢,發動群防群治,加強日常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積極采取措施跟蹤督促整改。要制定科學的業務培訓方案,加大培訓指導力度,著力提升監管人員發現和解決消防安全隱患的能力。
(三)適時動態調整。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綜合行政執法局(消防工作站)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調整明確各自監管的社會單位(場所)。消防救援機構每年12月份,通過社交媒體發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通知,發動社會單位對照分級界定標準,自主開展申報;各鎮街要發動公安派出所、綜合行政執法局(消防工作站)對照分級界定標準,深入細致的開展重點單位(場所)摸排工作,對屬于各自監管范圍的單位(場所),納入日常監管,對屬于消防救援機構監管的,于次年1月15日前匯總上報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救援大隊對單位自主申報及各鎮街排查上報的單位(場所)進行梳理確認,對屬于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納入日常監管范圍;屬于一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移交市消防救援支隊監管。日常工作排查檢查中發現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單位(場所),統一由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局(消防工作站)扎口匯總,按照分級標準,7個工作日內上報消防救援機構、移交轄區公安派出所或者納入屬地日常監管范圍,對不存在或已關停的“僵尸單位”,及時予以注銷、刪除,確保監管單位信息及時、準確。區消安辦原則上每年1月份印發一次社會單位監管名錄。
(四)強化跟蹤問效。區消安委要不斷加強對“3+2”社會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監管機制的檢查指導和工作督導,加強考核評估、情況通報,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解答釋疑,調整規范;對執行不落實、成效不明顯的單位,及時通報、督辦,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對因履職不力造成亡人或有影響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本意見與最新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沖突的,以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為準。連云港高新區、崗埠農場、云臺農場的社會單位(場所)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可參照執行。
附件:1.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含符合界定標準的一般單位)評定標準
2.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范圍
4.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局(消防工作站)監督檢查范圍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一、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含符合界定
標準的一般單位)評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客房數在8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三)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四)就餐位在500座以上或就餐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場所;
(五)機位在200臺以上的網吧;
(六)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七)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足療、美容美體(SPA)、推拿按摩、健身會所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洗浴部分面積不計算);
(八)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住院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
(三)學生住宿床位在500張以上的學校;
(四)幼兒住宿床(鋪)位在100張以上的及夜間幼兒住宿床(鋪)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
(一)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
(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縣(區)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縣(區)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候車廳的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
(二)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市級以上的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一)發電廠(站);
(二)縣以上供電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二)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氣化站、混氣站經營管理單位;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儲存單位(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四)一、二級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五)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生產廠房
(一)生產車間員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二)單體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潔凈廠房、電子廠房;
(三)單體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丙類廠房。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一)省級以上科研單位;
(二)設備總價值在1億元以上的科研單位;
(三)科研試驗中具有較大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一)高層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萬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四)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五)總儲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六)除本條(三)、(四)、(五)項外的總儲存價值在2000萬元以上或單體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丙類物品倉庫、堆場、中轉庫(站)、物流倉庫;總儲存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單體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物品倉庫、堆場、中轉庫(站)、物流倉庫;
(七)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固定資產(建筑、設備、原材料等)價值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
(二)營業廳(室)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期貨等交易場所;
(三)市(地)級以上的報社;
(四)支行級以上的銀行;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儲存量在50噸以上的單位;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運輸單位;
(七)具有經營性質的車位在100輛以上的汽車庫和車位在200輛以上的停車場以及修理停車位在20輛以上的汽車4S店、汽車修理廠;
(八)重要的旅游風景點(4A以上);
(九)其他具有較大火災危險性或發生火災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單位。
附件2
三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評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商場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超市);
(二)客房數在50間以上80間以下的賓館(旅館、飯店);
(三)就餐位在300座以上500座以下或就餐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飲場所;
(四)機位在100臺至200臺的網吧;
(五)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六)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以下的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足療、美容美體(SPA)、推拿按摩、健身會所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洗浴部分面積不計算)。
二、醫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醫院;
(二)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500張以下的學校;
(三)幼兒住宿床(鋪)位在50張以上100張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不含夜間住宿)。
三、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四、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市級以下的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
五、三級和三級以下的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六、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七、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八、設備總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科研單位
九、除《江蘇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三、四、五項外的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單體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丙類物品倉庫、堆場、中轉庫(站)、物流倉庫
十、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一)固定資產(建筑、設備、原材料等)價值在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企業;
(二)營業廳(室)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證券、期貨等交易場所;
(三)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儲存量在10噸以上至50噸以下的單位;
(四)具有經營性質的車位在50輛以上100輛以下的汽車庫和車位在100輛以上200輛以下的停車場以及修理停車位在10輛以上20輛以下的汽車4S店、汽車修理廠;
(五)重要的旅游風景點(AAA)。
附件3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范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設在地下建筑內的除外)
(一)建筑面積在100至1000平方米(不含本數,下同)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客房數50間以下的賓館(旅館、飯店);
(三)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四)就餐位在30至300座或就餐營業面積在100(含本數)至500平方米的餐飲場所;
(五)機位100臺以下的網吧。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下的醫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下的養老院;
(三)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下的學校;
(四)幼兒住宿床(鋪)位在50張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辦公機構及供電、郵政、通信單位
四、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五、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六、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七、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
八、省級以下及設備總價值在5000萬元以下的科研單位
九、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
(一)總儲量在100至1萬噸的糧庫;
(二)總儲量在50至500噸的棉庫;
(三)總儲量在1000至1萬立方米的木材堆場;
(四)總儲存價值在50至1000萬元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中轉庫(站)。
十、其他發生火災可能造成較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
(一)固定資產(建筑、設備、原材料等)價值在200萬至1億元的企業;
(二)營業廳(室)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證券、期貨等交易場所;
(三)市(地)級以下的報社;
(四)鄉鎮(街道)銀行分理處、儲蓄所;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儲存量在1至10噸的單位;
(六)車位在10至50輛的汽車庫和車位在30至100輛的停車場以及修理停車位在10輛以下的汽車修理廠。
十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規模達到上述標準的個體工商戶
附件4
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局(消防工作站)
監督檢查范圍
一、小商店: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店。
二、小市場: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市場。
三、小餐飲:就餐位在30座以下(含本數)或就餐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餐飲場所。
四、非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五、小生產加工企業:固定資產(建筑、設備、原材料等)價值在200萬以下(含本數)的企業。
六、小易燃易爆單位: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且儲存量在1噸以下的單位。
七、小汽車庫停車場:車位在10輛以下的汽車庫和車位在30輛以下的停車場。
八、小倉儲場所
(一)總儲量在100噸以下(含本數)的糧庫;
(二)總儲量在50噸以下(含本數)的棉庫;
(三)總儲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數)的木材堆場;
(四)總儲存價值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中轉庫(站)。
九、快遞場所: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快遞場所。
十、其他:除上述場所外,其他不在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監管范圍內的“九小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