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3-00220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公布海州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2023年版)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23〕2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公布海州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2023年版)的通知
海政辦發〔2023〕25號
關于公布海州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2023年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單位:
2022年10月28日,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公布海州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通知》(海政辦發〔2022〕36號),公布《海州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國辦發〔2023〕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江蘇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21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連云港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連政辦發〔2023〕37號)要求,對照2023年版國家清單、省、市清單,區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進行匯總,修訂形成《海州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經海州區十九屆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并將修訂情況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情況,新增行政許可事項“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由區文體旅游局主管、實施;將區文體旅游局主管、區行政審批局實施的“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修改為“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二、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排污許可”實施機關調整為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2023年版海州區清單中刪去該事項。
三、根據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經廢止,取消海州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主管的“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中的“防治噪聲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修改為“拆除或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審批”,因地理區位、自然稟賦原因刪去該事項。
四、根據機構設置和改革情況,國家清單中中央主管部門為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的行政許可事項,省清單中主管部門由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調整為省衛生健康委,市清單中主管部門由市衛生健康委(市中醫藥管理局)調整為市衛生健康委,在編列區清單時進行對應調整,由區衛健委(區中醫藥管理局)調整為區衛健委。
五、根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新增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國人對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審批”,由區農業農村局主管、實施。
六、區住建局“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無權限;區市場監管局“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無權限;區交通運輸局“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或者拖放竹、木等物體許可”“內河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海域或者內河通航水域、岸線施工作業許可”無權限;海州生態環境局“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放射性核素排放許可”無權限,刪去。
另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修訂等情況,結合簡政放權改革等工作實際,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內容作出調整。
全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海州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編制完善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加強審管聯動,不斷強化實施情況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
附件:海州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