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4-00140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印發《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暫行辦法》和《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24〕26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暫行辦法》和《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政辦發〔2024〕26號
關于印發《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暫行辦法》和《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屬監管企業,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暫行辦法》和《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十九屆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工資總額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相掛鉤的工資決定機制,完善企業工資分配監管體制,充分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屬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和明確由區國資辦列名監管的全資及控股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區國資辦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的總體要求,建立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依法調控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對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工作進行指導;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額及其他重大收入分配事項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資總額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實現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
(二)堅持效益導向原則。職工工資水平的確定以及增長與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相聯系,切實實現職工工資能增能減。
(三)堅持分級管理。完善出資人依法調控與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的企業工資總額分級管理體制,區國資辦以管資本為主調控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薪酬分配。
(四)堅持分類管理。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和經營性質,實行差異化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和決定機制,引導企業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章 工資總額預算管理
第六條 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企業按照收入分配的政策要求,圍繞企業發展規劃和薪酬策略,依據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合理作出預算安排。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按年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實行工資總額分級管理。區國資辦負責審批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規范內部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落實預算執行及內部監督責任。
第八條 實行工資總額分類管理。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結合市場或者行業對標,科學合理確定。主業處于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企業,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貢獻和經濟效益,結合所處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三章 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第九條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編制以上年度工資總額清算數為基礎,根據企業的功能定位以及上年經濟效益指標考核情況,確定增長系數,編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
當年工資總額預算數=上年度工資總額清算數×(1+增長系數)
第十條 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工資總額增長(下降)幅度原則應與利潤總額、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等經濟效益指標增長(下降)幅度相對應,同時兼顧人工成本產出率對標情況,增幅不超過上年度工資增長指導線,降幅不超過20%。
第十一條 主業處于非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增長系數與有關指標的考核目標值掛鉤,并且根據目標值的先進程度(一般設置為三檔)對應不同的預算水平。目標值為第一檔的,增長系數原則上按上年度工資增長指導線的0.8-1.0倍確定;目標值為第二檔的,增長系數按上年度工資增長指導線的0.6-0.8倍確定;目標值為第三檔的,增長系數原則按不高于上年度工資增長指導線的0.5倍確定。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虧損企業完成減虧目標任務的視同完成),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工資總額降幅不低于3%。
第十二條 工資總額在預算范圍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因政策性安置、兼并重組、新設企業或機構等情況的,經審核認定后,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第四章 工資總額管理程序
第十三條 企業每年年初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編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之前報區國資辦審核。區國資辦審核通過后,由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區國資辦對企業工資總額發放情況進行跟蹤,督促企業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
第十五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經核準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對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
(一)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的;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
(四)經合理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情況經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底前報區國資辦批準。
第十七條 企業在上報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時,還需同時提交上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區國資辦組織清算。
第五章 企業內部分配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區有關政策要求及本辦法的規定,強化工資總額預算責任主體落實,持續深化內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符合工資總額政策的前提下,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新業態特別是科技型企業相關子企業探索實行更加靈活、具有競爭優勢的工資總額決定和增長機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構建以崗位價值為基礎,以績效貢獻為導向的薪酬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寬帶薪酬”制度,堅持按崗定薪、崗變薪變,強化全員業績考核,向團隊核心、專技骨干等關鍵崗位以及生產一線崗位傾斜,合理確定各類人員薪酬水平。對業績突出、表現特別優秀的二級企業負責人和企業中層正職崗位可按略低于企業副職基本薪酬水平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 企業招聘緊缺急需崗位的高層次管理、技術人才,可以探索市場化薪酬,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確定薪酬標準。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將工資總額劃分為基本性和績效性工資總額兩部分,基本性工資總額比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60%,具體的比重由企業董事會研究確定后報區國資辦備案。績效性工資應依據考核結果確定,可以采取按月(或按季)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確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企業所有工資性支出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納入工資總額核算和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第二十三條 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后,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區關于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福利等政策規定,不得超標準、超范圍列支,取消不合規的福利性項目。
第六章 工資總額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出資人監管以及紀檢監察、巡察、審計等監督檢查工作范圍。區國資辦通過工資總額預算、清算和專項檢查,對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超提超發工資、內部收入分配關系不合理及違規列支工資行為的,責令企業自行整改、清退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企業超發額在應發工資總額10%以內的,扣罰企業領導班子績效年薪的10%;超發額超過應發工資總額10%以上的,按超發額實際比例扣罰企業領導班子績效年薪。對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內控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應當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州區區屬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加強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連云港市委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市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6〕10號,以下簡稱《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監管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負責人是指海州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國資辦)代表海州區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區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負責人。包括企業的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以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由區國資辦審批確定。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薪酬獎懲掛鉤。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推動企業改革發展,規范企業公司治理,強化企業負責人責任,增強企業發展活力。
(二)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建立與考核評價結果緊密掛鉤、與承擔風險和責任相匹配的薪酬機制,充分發揮薪酬管理對調動企業負責人積極性的重要作用。
(三)堅持薪酬制度改革與相關改革配套進行,推進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的市場化、貨幣化、規范化。
(四)堅持統籌兼顧,形成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職工之間合理的收入分配關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第二章 薪酬結構和標準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第七條 基本年薪。企業正職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海州區城鎮非私營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4-1.8倍確定,企業副職按正職的0.8倍確定。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領導人員崗位分工、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區國資辦適時提出基本年薪調整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績效年薪。績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評價系數×調節系數。
年度考核評價系數為所在企業年度目標考核等次系數乘以崗位系數。年度目標考核等次系數按區委區政府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確定,其中第一等次為1.0,第二等次為0.85,第三等次為0.75。企業正職崗位系數為1.0-1.2,副職崗位系數為0.9-1.1,具體由區國資辦按年度報區政府核定。
調節系數主要根據企業功能性質、所在行業以及企業規模因素確定,江蘇海州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瀛洲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為1-1.2,其他企業為0.9-1.1,具體由區國資辦按年度報區政府核定。
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第九條 任期激勵收入。任期激勵收入=(任期內基本年薪總額+任期內績效年薪總額)×30%。
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人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行任期激勵;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本人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三章 薪酬支付及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當年基本年薪未確定前,企業負責人的基本年薪暫按上年基本年薪標準發放。當年基本年薪確定后,再進行調整清算。
第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根據考核評價結果進行兌現。
第十二條 任期激勵收入實行任期結束次年一次性支付辦法。企業任期一般為3年,如實際任期小于3年,過渡期或者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因工作需要經有關部門安排發生崗位變動的,工資關系不再保留在原企業,且應辦理工資轉移手續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國家、省、市、區政策規定之外領取獎金及實物獎勵。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以及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企業為企業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規定執行。企業不得為企業負責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享受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基本社會保險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從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薪酬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設置明細賬目。企業負責人薪酬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在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及企業負責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區國資辦根據資產損失責任認定結果,對相關企業負責人扣減當年績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發績效年薪。追索扣回辦法適用于已經離職或退休的企業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存在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標準發放薪酬、福利、津貼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并追回違規所得收入。企業負責人因違紀違規受到處理的,減發或全部扣發績效年薪。
第二十三條 區國資辦加強對企業負責人薪酬情況的監督檢查,將企業負責人薪酬情況納入區國資辦年度專項審計監督檢查范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將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等作為企務公開內容,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企業發展需要,采用市場化方式聘用職業經理人的,由企業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職業經理人薪酬結構和水平,報區國資辦備案。企業應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加強和完善業績考核,建立退出機制。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進一步深化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規范企業內部分配行為,合理拉開內部工資分配差距。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