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3-00230 | 分 類 | / 決定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海州區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 | ||
文 號 | 海政發〔2023〕48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海州區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
海政發〔2023〕48號
海州區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官廟村七組(以下簡稱官廟村七組)。
負責人:房有文,組長。
住所地: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官廟村七組。
被申請人: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板浦鎮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劍峰,鎮長。
住所地: 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新區大道1號。
申請事項:
1、請求將寧連路東、鄉干河北17.3畝土地所有權確認為官廟村七組村民所有。
2、責令板浦鎮政府歸還申請人17.3畝土地。
3、責令板浦鎮政府給付申請人土地使用費297560元。
申請人官廟村七組陳述:因修建寧連高速公路,把官廟村七組土地分開,剩下21.8畝土地在路東,因土地耕作不便,調換給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永平村(以下簡稱永平村)折成17.3畝,當時就交給原東辛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原東辛鄉)抵減官廟村七組各項費用,并簽定相關協議,只抵到2006年就截止,但不知道17.3畝地塊的位置,因17.3畝已轉交給原東辛鄉,認為已無認界必要了。沒有申請確權的佐證材料,就只有跟原東辛鄉簽訂的協議。
被申請人板浦鎮政府陳述:官廟村七組原有21.8畝土地(位于永平村物流園西側,寧連路東,南北長條狀)因寧連高速建設被道路分開,由于該塊土地土質不好,時任組長房有榮將該土地與永平村七組置換為17.8畝土地(位于永平物流園西側,寧連路東);后經官廟村七組同意,永平村七組拿出17.8畝土地與永平村九組17.3畝土地置換,由永平村九組在目前永平村木材廠及自來水增壓泵站(水廠)所占地地塊內拿出17.3畝土地給官廟村七組。因永平村九組未實際將17.3畝土地交給官廟村七組,導致四至范圍不詳。為了解決官廟村七組無法拿地的矛盾,原東辛鄉與官廟村七組簽訂協議書,將17.3畝土地收歸東辛鄉集體所有。目前,17.3畝所在土地上建有木材廠和自來水增壓泵站(水廠),地塊總面積在20多畝。我鎮認為不管該土地的位置在何處,我鎮仍主張按照1999年4月1日協議執行,官廟村七組無權要求確認土地歸其所有。
經查:1999年4月1日,官廟村七組組長房有榮代表官廟村七組與原東辛鄉簽訂《協議書》,約定將官廟村七組寧連路東、鄉干河北土地17.3畝收歸原東辛鄉所有,原東辛鄉免收官廟村七組四項費用,以沖抵17.3畝土地使用費:1.鄉統籌款(含教育附加費);2.村提留款;3.縣批教育集資;4.兩工費用(及縣河道工)。后因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產生爭議,申請人官廟村七組遂要求確認該17.3畝土地歸其所有。
調查期間,本機關向原官廟村七組組長房有停、房有榮,現官廟村七組村民劉芳、官廟村村民委員會和永平村村民委員會等進行調查詢問。官廟村七組請求將寧連路東、鄉干河北土地17.3畝所有權確認為官廟村七組村民所有的土地,因該土地實際上并沒有完成交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被調查單位、人員無法指認申請確權17.3畝地塊的具體位置及界線范圍,但認為其地塊位于目前木材廠、自來水增壓泵站(水廠)所占用的地塊內。
另查明,木材廠、自來水增壓泵站(水廠)所占地塊土地面積約為20畝,永平村及永平村九組于2012年申請辦理了兩本《集體土地所有證》,分別為:證號為連集有(2012)第HZ000632號,所有權人為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永平村農民集體;證號為連集有(2012)第HZ000634號,所有權人為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永平村農民集體(九組)。2022年該地塊換發成兩本不動產權證,分別為:證號為蘇(2022)連云港市不動產權第0030484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永平村農民集體;證號為蘇(2022)連云港市不動產權第0030485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連云港市海州區板浦鎮永平村第九村民小組農民集體。
本機關認為: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7〕60號)的回復意見:“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登記前,土地權利利害關系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而發生的爭議。土地登記發證后已經明確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后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官廟村七組請求所有權確認的土地已于2012年辦理土地登記發證,并于2022年換發新證,其申請事項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如對土地所有權登記結果有異議,官廟村七組可以向連云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官廟村七組請求責令板浦鎮政府歸還申請人17.3畝土地的申請事項,該17.3畝土地已登記發證,有明確的土地所有權人,本機關不予支持。
關于官廟村七組請求責令板浦鎮政府給付申請人土地使用費297560元的申請事項,不在本機關職能受理范圍之內。
綜上,本機關決定:
對申請人官廟村七組的申請不予支持。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