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3-00037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印發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發〔2023〕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政發〔2023〕3號
關于印發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資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指標交易管理,調動鎮街實施占補平衡、增減掛鉤項目積極性,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范圍開展的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項目及購買、使用我區(不含國有農場)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項目產生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和掛鉤指標。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是指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通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等途徑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土地整治項目。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是指依據相關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第三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立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項目庫,指導各鎮街及相關單位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入庫
第四條 項目入庫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整理相關專項規劃,并與本地區的村鎮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二)項目區地類清楚、權屬無爭議;
(三)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有基本的農業生產條件;
(四)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視,村級班子團結,群眾擁護支持。
第五條 項目申報
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新增耕地來源應為沿海灘涂(1105)、內陸灘涂(1106)、其他草地(0404)、工業用地(0601)、采礦用地(0602)、城鎮住宅用地(0701)、農村宅基地(0702)、特殊用地(09)、鐵路用地(1001)、軌道交通用地(1002)、公路用地(1003)、城鎮村道路用地(1004)、農村道路(1006)、港口碼頭用地(1008)、河流水面(1101)、坑塘水面(1104)、溝渠(1107)、水工建筑用地(1109)、設施農用地(1202)且二調為晾曬場、田坎(1203)、鹽堿地(1204)、沙地(1205)、裸土地(1206)等地類。
增減掛鉤項目的新增耕地來源應為采礦用地(0602)、農村宅基地(0702)或城鎮村屬性為農村居民點(203)中的商服用地(05)、工業用地(0601)、倉儲用地(0604)、城鎮住宅用地(0701)、教育用地(0803)、公用設施用地(0809)。
根據省、市自然資源部門下達土地整理項目入庫的通知要求,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入庫條件,上報本轄區內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區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項目進行論證。論證審核后,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規劃設計及預算,經區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報市自然資源部門立項。
第六條 項目入庫批復。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項目由市自然資源部門對項目組織審查,入庫批復,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驗收及監督檢查
第七條 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如果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率、投資總規模中任何一項,必須按批準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八條 項目實施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九條 項目驗收。項目竣工后,由區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項目規劃設計,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財政、農業、水利等專家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向市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的項目納入補充耕地儲備庫。
第十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相關部門要對項目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廉政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對驗收不符合規定標準和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凡是鎮街不能按時實施完成入庫項目或者對不合格項目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停止下年度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并備案通過后,實施鎮街負責后期管護工作,不得改變項目區地類。如每年度國家、省、市自然資源部門檢查發現項目問題,鎮街需負責整改到位。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鎮街申報的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項目通過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并完成入庫工作后,鎮街可與區級平臺公司簽訂收購協議,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收購價格暫定為8萬元/畝(含后期返還的耕地開墾費),增減掛鉤指標收購價格暫定為18萬元/畝。區級平臺公司先行撥付鎮街3萬元/畝的啟動資金,待項目實施完成,經自然資源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備案完成后,區級平臺公司按照驗收面積和指標類型分別再付給鎮街5萬元/畝(占補平衡指標)和15萬元/畝(增減掛鉤指標),具體金額按照驗收文件確認的實際新增耕地面積計算相關費用。
平臺公司應在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實施單位支付啟動資金,并在項目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實施單位支付剩余款項;如鎮街當年入庫項目沒有實施完成或驗收不合格,鎮街需退還前期區級平臺公司暫付的啟動資金,無法退還的,用實施完成的指標收購款抵沖,不足部分由財政部門從往來款中暫扣,待相關鎮街退還給平臺公司后,財政部門再行撥付暫扣資金;區政府將根據年度未完成項目入庫面積,按2萬元/畝的標準對申報鎮街進行罰款(罰款用于相關獎勵),拒不繳納罰款的,由財政部門從往來款中直接扣除。自然資源海州分局當年年底向財政部門通報相關鎮街項目完成情況,作為扣款相關依據。
第十四條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增減掛鉤指標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費用由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費兩個部分構成。
(一)區內產業和公益性項目使用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費暫定為8萬元/畝;區外項目使用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將根據市場價格購買使用。鎮街使用區級平臺收購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時,使用占補平衡指標低于鎮街年度產生并交易指標50%的,按照收購價格使用;超過鎮街年度產生指標并交易50%部分,按照10萬元/畝。
(二)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30元/平方米(2萬元/畝),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項目征收標準為60元/平方米(4萬元/畝)。
用地單位在用地報批前需將耕地開墾費繳納到市財政預存款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區內產業和公益性項目使用增減掛鉤指標費用暫定為20萬元/畝,區外項目使用海州區增減掛鉤指標將根據市場價格購買使用。鎮街使用區級平臺收購的增減掛鉤指標時,使用增減掛鉤指標低于鎮街年度產生并交易指標50%的,按照收購價格使用;超過鎮街年度產生并交易指標50%部分,按照20萬元/畝。
第十六條 耕地開墾費撥付
待農轉用項目批準后,上級財政部門將耕地開墾費扣除相關規費后結轉到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根據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使用情況將上級財政下發的耕地開墾費撥付至與實施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鎮街簽訂買賣指標協議的區級平臺公司。
第五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用地單位在使用平臺公司收購的占補平衡指標、增減掛鉤指標辦理用地農轉用報批前需與區級平臺公司簽訂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買賣協議,其中占補平衡指標協議價格為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費,不含耕地開墾費。自然資源部門作為見證方,待用地單位將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費、增減掛鉤指標費支付給區級平臺公司后,由區級平臺公司向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確認單。區自然資源部門憑區級平臺公司的確認單給用地單位安排相應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增減掛鉤指標。確認單及相關報批材料一并報區政府,經區政府同意后方可開展后續用地轉用報批工作。
第十八條 未經區政府同意,全區所有占補平衡指標、增減掛鉤指標不得對外交易。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因周邊縣區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指標價格變動,經區政府批準,可視情況對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指標交易價款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區政府將根據各鎮街年度開展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項目的成效,結合當年未完成項目鎮街罰款情況,適當的給予成效高的鎮街相應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耕地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指標的使用、管理由區紀委監委實施監督,如存在弄虛作假、違反暫行辦法等情況將由區紀委監委嚴肅問責。
第二十二條 農村農業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配合各實施主體做好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海州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使用管理確認單
2.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使用管理流程圖
附件1
海州區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鉤指標使用管理確認單
日期:
指標項目名稱 |
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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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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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報批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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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指標 |
畝 |
項目實施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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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收購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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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簽訂情況 |
已簽訂 |
指標交易費用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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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費用支付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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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公司確認: 蓋章: |
項目實施主體確認: 蓋章: |
自然資源部門確認: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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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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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