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5/2021-00118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區政府關于印發海州區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發〔2021〕10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關于印發海州區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海政發〔2021〕10號
區政府關于印發海州區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崗埠農場、云臺農場,區各辦局,高新區各園區辦、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海州區政務服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日
海州區政務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江蘇省政務服務管理規定》《連云港市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具有依申請實施特征的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行為。
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涉密的政務服務事項除外。
涉及安全、意識形態等因素的政務服務事項除外。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政務服務工作遵循便民利民、依法依規、公開透明、開放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全區政務服務與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政務服務相關工作。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指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行政審批局)。
第二章 政務服務的集中辦理
第六條 區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本級和上級委托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原則上根據“四級四同”清單調整后的依申請六類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各級設定的依申請公共服務事項和其他政務服務事項、關聯服務事項,都應當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做到“應進必進”。
第七條 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科學安排公共空間,合理設置服務窗口,健全配套設施設備,建設無障礙環境,做好適老服務,為辦事群眾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具有政務服務職能的部門或組織(以下統稱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明確一個內設機構(以下統稱政務服務職能科室)統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其他相關內設機構可以承擔相應協同工作。政務服務職能科室應當整體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以下統稱部門窗口)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并制定統一格式的授權委托書,窗口工作由政務服務職能科室承擔。
第九條 因安全或場地限制等因素,無法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的,應當報區政府批準,設立分中心,納入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報市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備案。
政務服務分中心應具備對外集中辦理業務的辦公場所,擁有相對穩定工作隊伍,建有成熟的管理運行機制,明確服務規范,公布具體辦理流程,接受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業務指導,統一政務服務標準。
第十條 政務服務部門一個工作年度內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數量較少的,經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網上預約受理或者由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政務服務職能科室及時至中心辦理。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決定、制證、送達等環節應當集中在區政務服務中心實施。
政務服務事項涉及現場核查、專家評審、聽證等程序的,應當由政務服務職能科室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實施。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事項涉及政務服務部門所屬機構提供檢驗、檢測、檢疫等服務的,部門所屬機構應當在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受理檢驗、檢測、檢疫等申請。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事項除外。
第三章 政務服務信息公開
第十三條 區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標識清楚、方便實用的政務公開專區,提供政務信息查詢、信息公開申請、辦事咨詢答復等服務。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依法以清單形式列示政務服務事項,并及時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在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和區政務服務中心等辦公場所公示,并動態更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執行政務服務標準,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五條 部門窗口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辦事指南、載有法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公示牌、示范文本或固定格式文本(表格),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事項有數量限制的,應當將限制依據、數量、分配規則以顯著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在江蘇政務服務網、門戶網站和部門窗口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目錄清單。
第十八條 政務服務申請材料中涉及需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編制、認定的材料,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部門窗口和相關政府網站公開相關專業技術組織名錄。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公開內容包括事項名稱、申請人、批準內容、有效期限、批準部門、批準日期等。
第二十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申請書等材料的示范文本或固定格式文本(表格)制作成電子文件,置于江蘇政務服務網、部門網站,供申請人下載。
第二十一條 政務服務信息公開內容應當及時更新。
政務服務事項涉及重大調整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政務服務的規范運行
第二十二條 部門窗口工作人員應具備辦理本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的業務能力,政務服務部門要有計劃安排窗口工作人員業務輪訓。對賦權到鎮街的政務服務事項,各部門要主動對接,做好培訓和業務指導,確保賦權事項順利辦理。
部門窗口工作人員應當承擔本政務服務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政務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咨詢工作。
第二十三條 部門窗口日均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數量較多的,政務服務部門要在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置咨詢窗口或開通咨詢電話、網上咨詢。
第二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受理政務服務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政務服務事項名稱、受理時間、辦理期限、領取證件的地點等。
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政務服務部門審批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出具補正通知書,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補正材料需要由其他部門或者專業技術組織提供的,補正通知書應當包括補正材料取得的途徑和方式。
補正通知書應當加蓋政務服務部門審批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 多部門共同審批事項,應由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明確一個政務服務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送達相關證件。
第二十七條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政務服務申請需要現場核實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做好現場核查記錄。現場勘驗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一個部門牽頭組織聯合勘驗。
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核查通知書。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制作現場核查記錄,并簽署姓名、日期。
第二十八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政務服務部門審查后報上級政務服務部門決定的政務服務事項,下級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政務服務部門窗口。
兩級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報送材料交接記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 政務服務部門和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制作、形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要求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以及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三十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提高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效率,法律、法規對辦理時限作出明確規定的,政務服務部門承諾的辦理時限可以少于規定的時限;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參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事項辦理時限,合理確定承諾時限,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程序包含有聽證、公示、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明確所需時間,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辦理期限內。
第三十二條 政務服務部門實施政務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公示收費依據、標準,明確告知申請人繳費方式。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12345在線平臺,統一接受政務服務咨詢、建議和投訴、舉報,向社會公布受理流程和辦理時限。
政務服務部門要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好差評”二維碼,全面開展“好差評”;暢通線上、線下評價渠道,建立電話回訪制度,全方位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應當為鎮街、村(社區)提供人才、技術、資金、網絡端口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全科政務服務模式要求加強基層政務服務工作人員能力建設,發揮網格化社會治理機制在政務服務中的作用,提升基層政務服務效率。
第三十五條 政務服務部門要堅持依法監管,強化“雙隨機、一公開”“互聯網+監管”機制。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明確監管職責,對審管一體事項,審批部門履行事中事后監管主體責任;對審管分離事項,審批部門對審批行為、過程和結果負責,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事中事后監管主體責任。依法公開監管規則、標準、過程、結果等,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政務服務申請人提交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的項目,需要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業務協同平臺管理,超過1000萬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五章 政務服務的網上辦理
第三十七條 政務服務部門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應當運用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優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穩定、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服務環境,最大程度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
第三十八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網上服務窗口,受理申請人通過網絡提出的政務服務申請。
通過網絡提出的政務服務申請,政務服務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告知申請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需補正的申請材料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根據法定程序設置網上辦理流程,實施政務服務網上辦理。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以及實施程序中產生的材料制作成電子文件在政務服務平臺上傳遞、流轉。強化“一張網”使用力度,按照要求和時間節點在連云港市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完成辦件錄入等工作。
第四十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電子信息庫。電子信息庫應當包含以下電子數據或電子文件:
(一)政務服務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政務服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政務服務實施過程中,政務服務部門向申請人出具的各種結論性材料;
(四)政務服務部門向申請人核發的證照批文。
第四十一條 政務服務平臺應當實現政務服務電子數據交換,共享政務服務信息。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管理單位和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保障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系統安全。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并確保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安全,不得將政務數據用于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隨意更改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
第六章 政務服務人員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選派具有較強業務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較高服務意識、責任意識的人員到區政務服務中心工作,有計劃地選派后備干部進中心鍛煉。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向組織部門或所在部門黨組推薦優秀進駐中心工作人員,作為培養選拔干部的后備人選。
第四十三條承辦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當是政務服務部門行政編制人員或者依法授權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事業編制人員,在區政務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少于兩年。
第四十四條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業務培訓和管理。政務服務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接受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派駐部門雙重領導。
第四十五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派遣代表本部門負責行政審批事務的首席代表(以授權書形式確認),首席代表原則上由政務服務科室負責人擔任,首席代表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六條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對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由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決定,并將考核結果報送政務服務部門。
第四十七條 因政務服務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其有違法違紀行為,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或換人要求時,進駐部門應密切配合,及時更換。
政務服務部門確因工作需要調換工作人員或臨時替崗換人時,應提前報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政務服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政務服務的監督考核
第四十九條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級政務服務部門工作的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政府績效管理。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分中心政務服務工作,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分中心服務運行的管理考核。?
第五十條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務服務管理評價辦法,具體實施政務服務管理評價工作。
第五十一條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部門政務服務工作的日常管理,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出具書面建議,提出整改要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
第五十二條 監察、法制、編制、人社等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對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運行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五十四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職能科室開展政務服務工作實施有效監督和績效考核。
第五十五條 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反饋機制,及時發現問題,改進政務服務工作。
第五十六條 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法制、編制、人社等部門對政務服務工作進行綜合評價考核。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垂直管理部門政務服務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區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解讀鏈接:關于《海州區政務服務管理規定》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