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15/2023-00235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印發海州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規發〔2023〕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關于印發海州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有效
海政規發〔2023〕3號
關于印發海州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各辦局,崗埠農場、云臺農場,高新區各園區辦,各部門、各中心,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十九屆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州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
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行為,按照“投資、建設、監管、使用”四權分離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科學規范的運行機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181號令)、《連云港市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連政規發〔202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對政府投資工程進行集中建設的活動及其相應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集中建設,是指由政府指定的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按照項目管理層級實施統一專業化管理。履行工程建設單位職責,執行批準的工程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資,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根據突出專長、分類實施的原則,各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承擔相應類別的區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的集中建設工作。
本辦法所稱區級政府投資,包括以下資金渠道:
(一) 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用于項目建設的資產置換收入、 部門預算(結余)資金、非稅資金、上級補助等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實行集中建設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包括: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工程項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工程項目;
(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四)政府信息化工程及相關數字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五)政府確定實行集中組織建設的其他非經營性工程項目。
本條(一)(二)(三)(四)款所述工程項目是指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區政府就(一)(二)(三)(四)款中特定工程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實行集中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四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的主管部門,會同區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監督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集中建設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是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內控制度健全、專業化管理人員齊備的國有平臺公司。
第六條 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遵循“適用、經濟、 綠色、美觀”的方針,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建筑師負責制、工程總承包等工程建設組織模式,鼓勵采用裝配式、BIM數字建造等方式,在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章 職責和分工
第七條 區政府成立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協調和研究解決工程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議和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推進會議;
(二)受理、指導項目使用單位申報項目集中建設計劃,并負責下達任務至集中建設實施單位;
(三)整理上報需領導小組協調的重大事項和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明確項目使用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對項目管理的責、權、利和分工;
(五)建立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的考核評估制度,考核評估結果作為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獎懲的依據,考核評估優秀的給予獎勵,考核評估不合格的,報請區人民政府予以清退;
(六)組織實施集中建設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統計上報項目建設情況,并對集中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檢查;
(七)組織集中建設項目交付使用;
(八)協調解決集中建設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第九條 相關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按照規定開展綜合驗收工作,同時負責對區集中建設項目中關于政府信息化工程及相關數字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高新區綜合驗收工作為科技與經濟發展局),明確集中建設有關事宜;
(二)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策性指導,制定區重點工程計劃,按照規定開展項目督查、項目后評價等工作;
(三)區財政部門負責集中建設工程項目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和執行管理。對項目投資及概算進行評審并做好與行政審批部門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的對接,核定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費,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四)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區集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五)區審計部門負責適時將符合條件的集中建設項目納入計劃并開展審計監督;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規劃賦權單位)負責審批集中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核實;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八)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批職權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協調辦理占用河道手續。
區相關部門在做好工程項目監管的同時,應積極協調工程建設中的問題,合力推進工程項目建設。
第十條項目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提出建設計劃、確定項目方案、編報項目預算;
(二)負責籌措協調資金、征地拆遷、辦理用地手續;
(三)負責組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報批工作,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
(四)負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置事項、工程規劃許可的辦理;
(五)參與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和施工圖設計交底;
(六)明確本單位的代表,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溝通協調事項;
(七)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接收和移交;
(八)負責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
(九)會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編制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報區財政部門批準;
(十)按照資金年度預算,籌措建設資金并及時撥付;
(十一)按照規定,會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向行政審批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
第十一條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主要職責:
(一)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制定項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
(二)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三)負責組織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工作,以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名義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的各項建設手續。鼓勵推廣使用綠色建材和綠色建筑技術,在工程采購中加大綠色建材推廣應用比例;
(四)制定建設資金使用計劃,配合項目使用單位編報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財政性資金預算;
(五)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或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等單位的招標和材料設備等工程施工相關的招標采購,簽訂合同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參建單位開展施工、技術交底、中間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加強建設過程質量安全監管,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終身責任;
(七)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審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八)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現場管理、投資管理、工期進度、竣工驗收、檔案資料、項目移交等管理工作,配合項目使用單位辦理不動產登記等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及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九)經項目使用單位提出,可協助項目使用單位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前相關手續,具體工作內容以書面形式明確;
(十)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項目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項目情況;
(十一)配合項目使用單位向行政審批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使用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確定集中建設實施單位的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函復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事宜,并抄送區發展改革部門和區行政審批部門。
第十三條 大型及以上工程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區政府或以其他方式由區政府確定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其他工程項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集中建設實施單位。
第十四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集中建設相關事宜,并將批復抄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 項目使用單位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根據批復文件和有關規定,及時對接溝通,以合同協議、會議紀要等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工作內容和職責。
第十六條 集中建設工程項目應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嚴格控制投資總額。
集中建設工程項目應加強項目前期調研論證,保障工程項目合規、合理、可操作。大型及以上工程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會同有關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做好建設方案、投資、工期等前期工作的論證核算。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會同項目使用單位提前報告,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做好工程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項目建成后,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及備案。項目全部完成后,項目使用單位會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后,財政部門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于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10 日內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項目使用單位配合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于1個月內完成資產交付使用。1個月內未完成資產交付的, 非工程質量、未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等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原因,竣工驗收合格(備案)1個月后項目使用單位即履行資產管理職責。交付行為不屬于權屬轉讓范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配合項目使用單位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項目產權登記到項目使用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使用單位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分別進行賬務調整,完善相關資產檔案、財 務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自集中建設工程項目交付后3個月內,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會同項目使用單位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和上報; 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需報決算審批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三條 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移交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建設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同時做好相關資料備份工作。
第二十四條 集中建設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管理工作。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做好跟蹤服務,組織工程質量和建筑設備保修范圍、缺陷責任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 工作。
第二十五條 項目使用單位和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加強項目財務管理,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工作突出,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有效節約投資的,給予其獎勵。具體獎勵方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程項目質量、工期、節約投資等情況擬訂,報區政府批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集中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建立參建單位考核機制, 規范參建單位建設行為。
第二十八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決策規則、招投標管理、材料設備采購、施工現場管理、簽證變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財務管理等內控制度,形成內部互相制約的機制,提升管理效能,通過加強關鍵環節管理防范腐敗風險。
第二十九條 與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不得承擔集中建設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三十條 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控制等方面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集中建設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分類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建規字〔2017〕1號)附錄1《相關概念定義》 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海州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附件
海州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建設項目集中
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長: 朱偉哲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
常務副組長: 陳飛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
王志鈺區住建局局長、人防辦主任、地震局局長
許春高新區規建局局長
徐祥區政府辦副主任
劉君遠農發集團副總經理(政府辦借用)
成員:
王蓬波區發改局黨委委員
楊秀紅區財政局黨組成員
薄祥軍區行政審批局副局長
顧怡區住建局副局長
宋明區農業農村局黨委委員、水利局副局長
闞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海州分局副局長
寇兵海州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郭娟高新區科經局副局長
楊廣彬高新區財政局副局長
王成高新區規建局副局長
張演華高新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副主任,行政審批局副局長(掛職)
付萬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新分局副局長
孫建國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住建局,王志鈺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顧怡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處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