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426719-5/2019-00171 | 分 類 | / 通知 |
發布機構 | 海州 | 發文日期 | |
標 題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鼓勵農民群眾進城入鎮居住和新型社區集中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海政辦發〔2019〕75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鼓勵農民群眾進城入鎮居住和新型社區集中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政辦發〔2019〕75號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州區鼓勵農民群眾進城入鎮居住和新型社區集中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涉農鎮街、園區,區各有關單位:
《海州區鼓勵農民群眾進城入鎮居住和新型社區集中安置暫行辦法》經區十八屆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海州區鼓勵農民群眾進城入鎮居住和新型社區集中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實施區委、區政府《加快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推進城鄉融合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改善農民居住條件,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改善農民群眾住房條件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連發〔2018〕29號)文件精神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農民居住現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范圍內農民宅基地符合“一戶一宅”使用規定,經區政府批準,自愿拆除房屋并將宅基地(占用的集體建設用地)退回村集體的農村居民,享受本辦法相關獎補及優惠政策。
第三條農戶自愿拆除房屋并將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給予適當補助:
1. 對拆除房屋的材料補助基準標準由所在鎮(街道、園區)依據建造成本自行制定,補助應結合拆除房屋成新、質量、結構等因素。
2. 對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農戶以契約形式放棄使用權等相關權利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鎮(街道、園區)自行制定。
3. 各鎮(街道、園區)可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簽約搬遷獎勵政策及標準。
第四條農民集中居住安置區安置房價格:在合法有效建筑面積以內部分按照安置房建設成本計算,超過合法有效面積部分按照綜合成本計算(建設成本+配套建設成本)。
第五條自愿放棄集中居住區安置的,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所在鎮區住宅商品房或購買海州城區住宅商品房,給予4萬元購房補貼。
第六條對只有唯一住房的“四類重點對象”家庭,搬遷補助資金無法在鎮區或農村新型社區購置安置房的,經村委會審核、評議、公示并經鄉鎮審核確認后,按每戶三口人60平方米提供交鑰匙房屋予以保障;家庭人口超過3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18平方米(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實行共有產權方式保障;五保及孤兒由鄉鎮統一安置。
第七條在海州區購房落戶的農村居民,區人社、工信等部門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優先推薦到園區企業就業;子女在城區就學的,憑房產證(購房合同)即可按城區公辦學校施教區招生規定入學。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由海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海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發